邵薇、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2民终6323号
判决日期:2021-08-19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邵薇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十二加油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民初8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薇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邵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398元,减半收取17199元,由上诉人邵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冯梅
审判员曲波
审判员何宜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许峰
书记员刘欣瑜
判决日期
202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