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青云、王开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赣0423民初74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8-19
法院: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青云、王开福、王林火与被申请人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额为1343150.87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额为1343150.87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胡正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张盛茹
判决日期
202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