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新天阔建筑物资租赁站与彰武县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0904民初437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8-19
法院: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新市太平区新天阔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彰武县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阜新市太平区新天阔建筑物资租赁站的申请,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对被告彰武县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其他动产、不动产;或对被告刘勇银行存款11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其他动产、不动产。现原告已撤回对被告彰武县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勇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根据原告的申请,应依法解除对被告彰武县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等值其他动产、不动产;解除对被告刘勇银行存款11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等值其他动产、不动产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告彰武县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其等值其他动产、不动产;解除对被告刘勇银行存款11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其等值其他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邢生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继阳
判决日期
202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