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晓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4民辖终23号
判决日期:2021-08-19
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晓华、吴永发、重庆中安航电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路养护管理所(以下简称“紫云公路管理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425民初6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为民事诉讼案由规定下的四级案由,二者之间没有包含关系,法律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不适用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故本案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移送中齐公司所在地的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期间,徐晓华、吴永发、中安公司、紫云公路管理所未提交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陈优海
审判员王明芹
审判员王爽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王啟文(代)
判决日期
202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