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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强
联系方式:0531-55752030
注册时间:2012-01-10
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08号土木建工大厦518室
简介:
许可项目:呼叫中心;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劳务派遣服务;餐饮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通信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销售代理;招投标代理服务;软件开发;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日用家电零售;家用电器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远程健康管理服务;体育健康服务;康复辅具适配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承接档案服务外包。(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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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285民初133号         判决日期:2021-08-19         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浩与被告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产公司)、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山东电气工程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西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电力公司)、第三人青岛鲁投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鲁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案件疑难复杂,于2021年3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各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款数额为495281.55元,利息以495281.5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山东电力公司将莱西市农网改造工程发包给山东电气工程公司,山东电气工程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山东信产公司,山东信产公司又将其中八处分包给王浩,2019年6月底,王浩将承包工程全部施工完毕且投入使用,但被告拒绝给付工程款,诉讼过程中,王浩提交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如下:2019年3月份,山东信产公司工作人员唐志成通过案外人丁秉文联系本案实际施工人王浩到莱西市实施完成了莱西市个机井通项目,且现在已经投入使用,但是该工程已完工近两年,而工程款至今未拿到手。本案实际施工人为王浩,案外人丁秉文与周兵微信联系记录仅能表明,双方在本案工程实施之前以中间人身份进行接洽,因此周兵才收取相应协调费,从山东信产公司工作人员唐志成与王浩的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显示,工程施工完毕之后,唐志成要求王浩与青岛鲁投公司签订合同,王浩从不知周兵与青岛鲁投公司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是王浩与山东信产公司发生法律关系,至于唐志成在施工(合同)完毕后称山东信产公司都与青岛鲁投公司合作的,为山东信产公司与青岛鲁投公司内部约定,与王浩无关。对于青岛鲁投公司提交的补充提交材料,青岛鲁投公司的公章模糊不清,并且公章没有编号,正常公章底部都是有编号的,请法庭查明公章的真实性。对于山东电力公司的“落实问题”,首先山东电气工程公司是莱西市供电公司的“三产企业”,“三产企业”的作用主要有三个:责任外移、人员分流、利润调整。所以说山东电力公司称没有关系是不对的;其次所谓的“存在问题”只是不存在的一些瑕疵性问题,山东电力公司在对自己未对工程进行验收的说辞。庭审中,山东信产公司和青岛鲁投公司均称其实际施工剩余工程,但是实际剩余情况一份证据都未提出,根据法律规定,法庭不应采信。而本案现有八处工程已经使用,在原告王浩与唐志成的微信聊天中唐志成均已默示的方式确认,只是要求原告王浩与案外人周兵联系,综上所述,王浩是本案实际施工人,案涉八处工程均由原告王浩实施完毕。况且该工程已经决算,并且出具决算报告,决算报告就在被告山东电力公司掌握,实际工程款计算应为八处机井通决算额乘以5%(信产管理费)得出数额再乘以90%(10%是周兵的现场协调费)。另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虽然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收时,该合同成立。合同能够因履行而治愈的基础在于,相对于要式目的而言,合同履行后当事人的信赖保护应居于优势地位,更值得保护。被告山东电力公司已使用原告王浩施工完毕的工程,在原告王浩施工后,被告山东电力公司补办招投标手续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山东信产公司无具体施工队伍,未参与施工,全程施工人均为原告王浩组建的施工队伍。本次工程自施工以来,已经历时两年时间,工程在2019年6月完工,但实际施工人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辛辛苦苦领着农民工干活,都是出卖劳力的血汗钱,但讨薪之路无比艰难,案外人周兵利用其在国有企业的关系,唐志成强迫原告王浩与另一青岛鲁投公司签订合同,违反公平原则和自愿原则,请法庭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山东信产公司辩称,莱西市人民法院案(2021)鲁0285民初133号起诉状及传票已收悉,山东信产公司就原告王浩诉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西市供电公司及山东信产公司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山东信产公司与青岛鲁投公司为业务承揽合同关系,青岛鲁投公司在完成承揽业务过程中与第三人产生的纠纷与山东信产公司无关,原告王浩无权要求山东信产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山东信产公司于2019年年初承接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的劳务合作项目,经核实,在项目的实施工程过程中,山东信产公司从未与原告王浩签署过任何合同,只与青岛鲁投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签署过劳务合同,而且山东信产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付款进度将费用按时付款至青岛鲁投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拖欠费用的情况。因此,无论是从事实还是法律上来讲,原告王浩均无权要求山东信产公司承担任何责任。二、山东信产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既不存在业务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王浩无权要求山东信产公司支付其诉讼请求事项中的各项费用。经过与青岛鲁投公司核实,原告王浩一方为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安排的为青岛鲁投公司进行施工的人员,且在2019年施工过程中未施工及整改完毕就离开了项目所在地,也未提交任何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等材料。青岛鲁投公司要求整改未果后,只得在2020年另行安排施工队伍继续施工、整改,截止目前,本案涉及的几个项目尚未完全竣工及验收,项目的具体结算金额无法确认。同时,山东信产公司与原告王浩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原告王浩无权要求山东信产公司支付其诉讼请求中的各项费用。综上,原告王浩无权要求山东信产公司承担其诉讼请求事项中的各项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山东信产公司补充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如下:山东信产公司未与王浩签订合同,仅与青岛鲁投公司签署过合同,合同中未曾约定过管理费。根据实际工程量,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案外人丁秉文与唐志成通话录音中的管理费仅仅为通俗理解之词。山东信产公司与青岛鲁投公司在2019年7月签署案涉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43173.11元,结算方式为收到主付款后同比例支付,最终结算金额以双方签字的结算审计进行结算,截止到2021年3月2日,因项目至今仍未通过整体验收,山东信产公司仅仅收到业主方的项目预付款,金额合计156404.70元。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给青岛鲁投公司已支付132951.94元。根据山东信产公司与青岛鲁投公司在2019年7月签署案涉工程劳务分包合同,9个机井通为一个包段,根据建设方要求,需要整体施工完毕、整改无问题、竣工材料提交后统一出具验收合格报告,经过与青岛鲁投公司核实,自2019年王浩队伍离开现场后,青岛鲁投公司后期安排其他施工人员进行后续施工、收尾和整改工作,从起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第二段能够明确听到,王浩主动说他的工人已经在外地施工,拒绝回莱西进行整改,案涉工程仍有3个台区存在杆子档距严重不符,部分抵押线路未架设、转接、安装等问题,最终审计结算,需待所有项目收尾和整改后,统一进行验收和审计,并根据审计金额进行结算。 山东电力公司辩称,我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青岛嘉永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后承建该公司的单位为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我公司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方,原告将我公司列为被告,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诉讼过程中,山东电力公司补充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如下:案涉工程存在4个项目施工单位未提报检收计划,工程至今未验收。剩余4项已验收,但已验收和未验收均存在不同程度问题。 山东电气工程公司辩称,我公司已将涉案工程劳务分包给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原告王浩将我公司列为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上述工程并未验收合格。 第三人青岛鲁投公司述称,涉案工程没有验收合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1、2018年12月19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西市供电公司与青岛嘉永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青岛莱西河头店镇10KV东大寨村农灌台区等机井通电新建工程等两个工程,发包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西市供电公司,承包人:青岛嘉永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式为费率承包。 工程范围:青岛莱西河头店镇10KV东大寨村农灌台区等5个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新建配变5台,采用S13-100KVA;架设AC10KV-JKLGYJ-95?15m㎡型号10KV架空线路长度2.692km;新建10KV电缆线路0.32km,采用YJV-3×70m㎡电缆;架设AC1KV-JKYJ-70m㎡型号1KV架空线路长度0.48km;新建低压电缆线路0.83km,其中采用YJLV-4×16m㎡电缆0.22km,采用YJLV-4×50m㎡电缆0.61km;新建JP低压配电柜5套。 青岛莱西河头店镇10KV藏格庄村农灌台区等4个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新建配变4台,其中S13-100KVA共计1台;其中S13-200KVA共计3台;架设AC10KV-JKLGYJ-95?15m㎡型号10KV架空线路长度3.363km;架设AC1KV-JKLGYJ-70型号1KV架空线路长度1.4km;新建低压电缆线路1.148km;新建JP低压配电柜4套。 关于工期,计划开工时间:2019年2月20日,计划竣工时间:2019年5月31日。工程价款:费率承包,签约合同价格为692672.97元(工程实际结算金额=结算金额×0.9225)(含税),增值税税率10%。 关于支付方式,分期支付:预付款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进度款在完成工程量大于50%以上时支付签约合同价60-80%,工程竣工合格、结算审核完成后90日内支付97%,剩余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2019年6月10日,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与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配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为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劳务分包人为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计划开工时间2019年6月10日到2019年8月8日,劳务分包范围为青岛莱西河头店镇10KV东大寨村、10KV藏格庄村农灌台区等9个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青岛莱西河头店镇10KV东大寨村农灌台区等5个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新建配变5台,采用S13-100KVA;架设AC10KV-JKLGYJ-95?15m㎡型号10KV架空线路长度2.692km;新建10KV电缆线路0.32km,采用YJV-3×70m㎡电缆;架设AC1KV-JKYJ-70m㎡型号1KV架空线路长度0.48km;新建低压电缆线路0.83km,其中采用YJLV-4×16m㎡电缆0.22km,采用YJLV-4×50m㎡电缆0.61km;新建JP低压配电柜5套。青岛莱西河头店镇10KV藏格庄村农灌台区等4个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新建配变4台,其中S13-100KVA共计1台;其中S13-200KVA共计3台;架设AC10KV-JKLGYJ-95?15m㎡型号10KV架空线路长度3.363km;架设AC1KV-JKLGYJ-70型号1KV架空线路长度1.4km;新建低压电缆线路1.148km;新建JP低压配电柜4套,合同价款521349元(含税)。合同价款支付:预付款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进度款在工程竣工验收送电前支付签约合同价的60%,工程验收送电合格审计后,按照审计额度支付95%,剩余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一年。税率3%(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方式:清包工。 2019年5月22日,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青岛鲁投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青岛莱西市电业局电力业务合作框架协议,2019年7月15日,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工程含税总价443173.11元,劳务分包范围为青岛莱西河头店镇10KV东大寨村、10KV藏格庄村农灌台区等9个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 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未与王浩签订书面合同。 二、涉案工程的建设施工履行情况 唐志成系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结合唐志成与王浩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在案涉工程施工前,双方磋商过程中,唐志成要求王浩组织人员到发包方处参加考试,王浩向唐志成询问入网许可证培训考试的地点等相关事宜,2019年2月,唐志成告知王浩考试地点在青岛莱西电力公司,王浩向唐志成发送项目主要人员表山东,唐志成发送莱西14个台区压缩文件,唐志成向王浩索要施工人员电工证和身份信息。2019年3月,双方协商现场勘探及合作事宜,王浩称计划安排两个班组到现场勘探,唐志成称已和设计部对接,可以同时两个队伍勘探现场。唐志成向王浩发送工程表,王浩称有一个项目目前未协调妥当,询问进展如何?唐志成称一起协调并询问了王浩正式施工开始时间,王浩询问何人一起协调,唐志成回答“周总这边”。 2019年4月13日,王浩与案外人周兵的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主要内容如下:王浩称扒头张家村项目由于租赁设备70挖机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挖坏农民地下水管,经多次协商,目前需要赔付1000元,否则不准施工。周兵称破坏水管给人家修复好。2019年4月14日,王浩称这两天会安排施工班组重新进场施工,周兵称去了村里会配合。王浩又告知周兵,今天电力局长现场检查工作临时取消。王浩发送文件“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并注明保险。 2019年6月,案涉青岛莱西市姜山镇10KV东贤都村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青岛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10KV茂芝村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青岛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处10KV管道村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青岛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处10KV院庄村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青岛莱西市河头店镇10KV东大寨村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青岛莱西市南墅镇10KV扒头张家村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青岛莱西市河头店镇10KV藏格庄村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青岛莱西市河头店镇10KV东赵家庄村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由王浩施工完毕,剩余青岛莱西市毛家埠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由被告山东电力公司供电所自行完成,山东信产公司未对上述八处工程进行施工。 2019年9月21日,王浩要求山东信产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称“山东莱西8个机井通项目完工已近半年,贵司施工款至今分文未付…”唐志成回答,我这两天问问周总,组织个微信沟通群。2019年10月9日,王浩称“3月中旬进场,4月底施工完毕,贵公司分文未付…”唐志成回答:“周总那边都得解决完”。 王浩向本院提交案外人丁秉文与唐志成、王浩与唐志成通话录音,案外人丁秉文与唐志成通话录音体现主要内容如下:1、王浩带领的施工工人要求支付工资;2、唐志成收取相应管理费;3、案外人周兵负责施工现场协调和向义务人协调追款,并收取10%协调费;4、案外人丁秉文协调唐志成要求相关部门拨款后专款专用,但仍未得到工程款。 王浩与唐志成通话录音主要内容如下:1、王浩向唐志成要案涉工程款,唐志成称需要向青岛鲁投公司签订合同、开发票走流程,王浩称青岛鲁投公司是哪家公司不清楚,我凭什么要和青岛鲁投公司有关系,唐志成称你就等着拿钱行了,你不用知道,我们是和青岛鲁投公司合作;2、唐志成称工程中由好几根杆子没给人家按上,你得弄利索了,王浩称要我们重新安装杆子与设计方案不符,我们是按照设计方案做的,并且施工队已离开现场,现在在四川干活;3、王浩未收到施工费用。 诉讼过程中,王浩申请我院对案涉八个机井通已经实际使用情况调取相关证据,经本院依法调查及核实,案涉八处青岛莱西市姜山镇10KV东贤都村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青岛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10KV茂芝村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青岛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处10KV管道村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青岛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处10KV院庄村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青岛莱西市河头店镇10KV东大寨村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青岛莱西市南墅镇10KV扒头张家村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青岛莱西市河头店镇10KV藏格庄村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青岛莱西市河头店镇10KV东赵家庄村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已经投入使用。 诉讼过程中,山东电力公司关于通电使用情况出具书面材料,内容如下:案涉八个机井通工程一是为防止变压器等设备被盗,已提前接火,二是机井通因本质解决农村灌溉需求,虽然存在问题但经供电公司修整,暂时进行送电满足农村地区灌溉需求,解决农村灌溉难题。 三、涉案工程价款给付情况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西市供电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4日、8月14日向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给付施工价款合计554136.48元。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山东信产公司支付工程款156404.70元。山东信产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支付青岛鲁投公司132951.94元。 四、其他情况 诉讼过程中,山东电力公司明确表示案涉全部工程无各分项价款明细,不单独计算分项工程价款。后王浩提交各分项工程决算资料,山东电力公司、山东电气工程公司、山东信产公司、第三人青岛鲁投公司均不认可。 案外人丁秉文出具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如下:丁秉文,1980年4月22日出生,任职于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姜山镇10KV东贤都村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青岛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10KV茂芝村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青岛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处10KV管道村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青岛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处10KV院庄村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青岛莱西市河头店镇10KV东大寨村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青岛莱西市南墅镇10KV扒头张家村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青岛莱西市河头店镇10KV藏格庄村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青岛莱西市河头店镇10KV东赵家庄村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由王浩个人组织人员施工,配合山东信产公司施工。 2021年1月19日庭前会议中、2021年3月2日开庭审理中,山东信产公司提交的补充意见中加盖印章模糊且无印章编号,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加盖印章明确无“项目管理”标识,后经法庭依法调查,山东信产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如下:山东信产公司行政公章仅有一套,备案号码为370××××2264,同时公司同一为各地经营单位配置了项目管理章,作为项目及日常经营管理使用,全称为“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管理章”,在(2021)鲁0285民初133号中,唐志成作为我公司工作人员,其提交的材料公司知晓并认可其效力,一切责任由公司承担。 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职权追加青岛鲁投公司为第三人。 诉讼过程中,经审理本案案情复杂,且各方均补充证据和提交说明,故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 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解,各方协商未果。 另查明,青岛嘉永和电力工程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注销,该公司被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吸收合并。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浩工程款367029.69元(含税); 二、驳回原告王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5.45元,原告王浩预缴8477元,由被告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6805.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剩余部分1671.55元,予以退还原告王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单松源 人民陪审员赵继平 人民陪审员郝世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晓萍
判决日期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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