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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世君
联系方式:029-88325201-1101
注册时间:2016-11-29
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信息大道2号企业壹号公园19号
简介: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水泥制品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用石加工;生态环境材料制造;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渔港渔船泊位建设;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房屋拆迁服务;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砌块销售;停车场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特种设备出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认证咨询;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水土流失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固体废物治理;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土地整治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供电业务;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城市公共交通;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公路管理与养护;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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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超、杨华等与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0521民初432号         判决日期:2021-08-19         法院: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德超、杨华、杨渊诉被告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纳雍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郭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超、杨华、杨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科、被告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园园、杨克利、被告纳雍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伦、第三人郭正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德超、杨华、杨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材料款共计1231371.22元,并从2017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4983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系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改制撤并设立并继受原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2016年7月20日,被告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纳雍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标的工程上发生实际施工协作关系,进场施工人以纳雍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施工,后因故退场,由三原告组建的工程队承接施工。2016年9月7日,纳雍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协作合同》,约定纳雍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标的工程劳务协作,实则是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把其总承包的毕节市大方县坭龙至黑仲、黑仲至义中通村公路工程的辅助工程进行分包。合同签订后,纳雍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工程交与三原告“内部承包”,三原告于2016年10月5日前进场,原施工队退场,其工作成果由三原告结算给了原施工队,原施工队工作成果一并纳入三原告施工成果统一结算。三原告实际施工的工作成果已为被告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所接收,该工程产生劳务款345568.20元,根据合同折算水泥、细砂、碎石材料款1301511.63元,人工与材料共计工程款1647079.83元,两被告仅支付292800.00元,扣除被告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水泥款87923.25元、柴油款34985.36元,尚欠1231371.22元,两被告应予支付。被告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结清原告施工劳务款和材料款,也未给予原告适当通知和宽限的情形下,另行把标的工程劳务发包给其他人,强令中断原告施工,使原告产生巨大损失,暂计498390.00元,应由两被告连带赔偿。 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我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因为我公司与三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2.我公司对被告纳雍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付款已全部结清;3.根据我公司与纳雍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约定,纳雍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将工程转包、分包,或以任何形式交由第三人完成,我公司对于纳雍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工程内部承包给三原告的行为并不知情,应由纳雍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责任。综上,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纳雍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是与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结算,至于怎样结算及是否结算清楚,我方并不知情。 郭正理述称:2016年12月,我与纳雍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并找到三原告施工,后将工程转给三原告,后来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将三原告清场,换为遵义施工队进行施工。 经审理查明:被告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系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改制设立并继受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权利义务关系。2016年9月7日,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为甲方与被告纳雍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乙方签订合同编号分别为0701149-LWFB-2016-0033、0701149-LWFB-2016-0034的两份《工程劳务协作合同》,约定由被告纳雍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毕节市农村公路建养一体化大方县黑仲至义中、坭龙至撤并建工程提供土石方、防护排水、涵洞工程、路面工程劳务,并约定了履约考察、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工程质量、结算支付、违约责任等,该合同附件4载明甲方提供的材料及单价为:32.5水泥每吨300.00元,碎石每吨52.00元,黄砂每吨52.00元,片石每立方米50.00元,钢筋每吨3000.00元,以上材料费用均不包含在工程承包单价中,使用量超出设计量时,超出的部分扣除损耗按上述单价在乙方结算的工程款中据实扣除材料费用,每立方米M7.5浆砌片石所包含材料为1.05立方米片石(堆积方)和0.35立方米M7.5砂浆,砂浆及混凝土按照甲方实验室批复的配合比计算水泥、碎石和黄砂限额领用数量,批复的配合比为:M7.5砂浆配合比水泥:砂:水=240:1460:270,C20混凝土配合比水泥:砂:碎石:水=310:825:1107:170,C30混凝土配合比水泥:砂:碎石:水=390:800:1081:156。合同签订后,被告纳雍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施工队进行施工。2016年11月29日,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为甲方与被告纳雍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乙方签订《地材采购合同》,约定由被告纳雍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供应碎石、中粗砂、片石,单价均为每吨43元。之后,被告纳雍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前期施工队退场,2016年10月28日,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对前期王光伦施工队工程量进行验收结算,大方县黑仲至义中通村水泥路改造工程路基防护工程工程量为:左侧护肩墙2461立方米,M7.5浆砌片石252.01立方米。2016年12月2日,被告纳雍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郭正理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协议》将上述工程劳务,按照与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内容转包给郭正理实施。2016年12月3日,双方在该《公路工程施工协议》上注明“《工程劳务协作合同》(编号0701149-LWFB-2016-0033、034)由杨华、杨松、刘德超三人内部承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程事务由该三人处理,按劳务协作合同履行,债权债务由该三人负责,与公司无关。”字样(杨松即本案原告杨渊)。三原告将前期施工队产生的部分费用及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与前期施工队进行结算后,继续以王光伦施工队名义进场施工,并继受前期施工队的施工成果。2017年4月18日,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光伦施工队结算,前期王光伦施工队完成大方县坭龙至黑仲通村××改造工程路基防护工程工程量为:护肩墙浆砌片石526.85立方米,挡墙浆砌片石83.98立方米,路肩1489.65立方米。三原告在施工中,因被告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材料供应不上,三原告自行采购水泥、砂石、片石等材料投入施工。2017年6月15日,刘德超、王光伦在大方县农村公路“建养一体化”建设项目黑仲至义中通村水泥路涵洞工程、C20砼路肩工程、M7.5浆砌片石护肩工程现场收方丈量数量一览表及大方县农村公路“建养一体化”建设项目坭龙至黑仲通村××M7.5浆砌片石护肩工程、M7.5浆砌片石挡土墙工程现场收方丈量数量一览表上签字确认,根据收方丈量数量一览表的记载,三原告完成的工程量为:黑仲至义中C20砼路肩工程62.2立方米、M7.5浆砌片石护肩工程213.86立方米、盖板涵5米,坭龙至黑仲M7.5浆砌片石护肩工程475.92立方米、M7.5浆砌片石挡土墙工程25.96立方米,C20砼路肩工程1293.9立方米,盖板涵44米。因前期王光伦施工队施工成果由三原告继受,计入三原告完成的总工程量为:C20砼路肩工程2845.75立方米、M7.5浆砌片石工程4039.58立方米、盖板涵49米。被告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纳雍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退场协议书》《完工结算协议》,载明因2017年7月1日起被告纳雍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短缺无法继续施工,经项目领导研究决定将其退场,双方对黑仲至义中、坭龙至黑仲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值分别确定为30629.30元、291835.83元,即前期王光伦施工队及三原告施工的总劳务费为322465.13元。2017年1月9日,二被告共同确认纳雍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供应碎石1100.5吨、砂石1225.08吨,碎石、砂石单价均为每吨43.00元,金额共计100000.00元;2017年9月20日,二被告共同确认被告纳雍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供应碎石1100.1吨、砂石1173.3吨,碎石、砂石单价均为每吨43.00元,金额共计97756.20元,被告纳雍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供应的材料数量为碎石2200.6吨、砂石2398.38吨,价款总计197756.20元。被告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向王光伦施工队供应水泥214吨,价值84950.00元,供应柴油价值34985.36元。被告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24日起共计向被告纳雍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转款487976.33元,用于支付前期王光伦施工队及三原告施工的总劳务费及被告纳雍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供应的材料价款,尚有32245.00元质量保证金因缺陷责任期未满,未到返还条件而未予支付。被告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毕节市农村公路建养一体化大方县黑仲至义中、坭龙至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现已交付使用。三原告认为被告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对其投入的材料如实进行结算,申请对其完成的工程量每立方米中所用水泥、砂石、片石等用量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咨询了国家质量检测中心、中钢集团(贵州)业黔检测咨询有限公司等机构,因水泥与水、砂石等混合后钙化,相关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都不能按申请要求进行鉴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合同编号分别为0701149-LWFB-2016-0033、0701149-LWFB-2016-0034的两份《工程劳务协作合同》、《公路工程施工协议》、纳雍县文昌街道办事处文昌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大方县农村公路“建养一体化”建设项目黑仲至义中通村水泥路涵洞工程、C20砼路肩工程、M7.5浆砌片石护肩工程现场收方丈量数量一览表、大方县农村公路“建养一体化”建设项目坭龙至黑仲通村××M7.5浆砌片石护肩工程、M7.5浆砌片石挡土墙工程现场收方丈量数量一览表、材料对账汇总表、《退场协议书》、《完工结算协议》、贵州银行电子转账凭证、收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大方县黑仲至义中通村水泥路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大方县坭龙至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德超、杨华、杨渊工程材料欠款803999.94元; 二、驳回原告刘德超、杨华、杨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66.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0183.00元,由被告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20.00元,原告刘德超、杨华、杨渊负担426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钱乾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池 书记员王振刚
判决日期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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