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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学明
联系方式:13919174050
注册时间:1990-12-30
公司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新庄巷24号
简介: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路桥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山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古建筑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管道安装(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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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河区晨宇数码电子经营部与甘肃金鸿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甘0103民初403号         判决日期:2021-08-19         法院: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七里河区晨宇数码电子经营部诉被告甘肃金鸿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兰州市七里河区中医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七里河区晨宇数码电子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玺、葛雪、被告甘肃金鸿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富洲、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德英、兰州市七里河区中医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七里河区晨宇数码电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甘肃金鸿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9919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8635元(自2018年10月16日按同期贷款利率起暂计算至2021年1月7日),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判令被告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和被告七里河中医医院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欠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甘肃金鸿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综合布线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兰州市七里河中医医院改造项目,工程地点为兰州市七里河区马滩天恒银滩花园B区16号楼1-3层商铺,工程内容为图纸范围内的综合布线、监控安装及调试,合同总价款为14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施工合同》的要求于合同签订之日起进场,并开始实际施工。同时,在施工期间,应被告甘肃金鸿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要求,又增加了安装扶手、LED屏、值班室监控线路改造三项项目,增加项目总价款为21195元。后原告依照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金鸿泰至今仍欠原告99195元工程款未付。后在原告多次催要过程中,才得知兰州市七里河中医医院改造项目系被告七里河中医医院直接发包给被告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后东乡三建又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被告金鸿泰公司。金鸿泰公司长期拖欠原告工程款,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不依法提起诉讼,望判令所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甘肃金鸿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辩称:1、因为本公司现在与本案其他两被告正在打官司,解决涉案总工程欠款纠纷,而且中医院与东乡三建的审计报告中未审计本案这部分工程,所以现在与原告的工程总计多少钱,未付多少钱都未进行核算,我们也不认可审计结果,要求法院对原告的布线工程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原告做了多少工程,鉴定出多少我们承担多少。原告进行施工布线属实,但未进行结算,希望待另一案件审结之后,对他们的工程量确定后,一并支付工程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辩称:因为这个合同我们确实不知情,我们也未备案,我也没见过。 兰州市七里河区中医医院辩称:一、七里河区中医医院马滩异地搬迁装修项目是由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里河分中心公开招标,甘肃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进行施工建设。七里河区中医医院作为发包人,发包对象是东乡三建公司,合同的签订及工程变更、款项支付等所有的业务往来都是与东乡三建进行。七里河区中医院从未与原告商议过任何工程事项或是达成过协议,也从未有关任何业务往来,原告把七里河区中医医院作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诉讼主体不适。二、七里河区中医医院马滩异地搬迁装修项目结算审计严格按照七里河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程序进行申报,由甘肃金鼎安远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和相关的行业法规进行了全面审核,审核结果得到了东乡三建、区中医院和监理单位三方签字认可,医院根据审计结果已于2020年将全部工程款项支付给东乡三建公司,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问题。综上所述,七里河区中医医院异地过渡搬迁装修项目与原告在诉讼上没有法律依据,医院装修项目工程款项也按照审计结果已全部支付清楚,不存在未支付工程款的问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七里河区中医医院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以下事实:2018年6月4日,原告七里河区晨宇数码电子经营部与被告甘肃金鸿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综合布线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兰州市七里河中医医院改造项目,工程地点为兰州市七里河区马滩天恒银滩花园B区16号楼1-3层商铺,工程内容为图纸范围内的综合布线、监控安装及调试,合同总价款为142000元。工程在2018年6月20日前完工,验收合格后写出验收报告交付第三方使用。甘肃金鸿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王明旭通过微信与原告方进行联系后,给原告支付40000元工程款,并对工程中增加了安装扶手、LED屏、值班室监控线路改造三项项目,增加项目总价款为21195元,通过微信进行沟通并予以确认。该工程已施工完毕,交付七里河区中医医院使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甘肃金鸿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七里河区晨宇数码电子经营部支付工程款9919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635元,自2021年1月8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本金99195元,年利率4.75%计算。 二、驳回原告七里河区晨宇数码电子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56元,由被告甘肃金鸿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
合议庭
审判长钟利平 人民陪审员张田甜 人民陪审员王玉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张雪清
判决日期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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