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新29执恢3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7-17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恢复执行的张伟与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宁建建设集团阿克苏鲁疆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一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伟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570823.37元,执行案件受理费59514.37元,合计4630337.7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书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也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6月13日共5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宁建建设集团阿克苏鲁疆建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山东宁建建设集团阿克苏鲁疆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车,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宁建建设集团阿克苏鲁疆建筑有限公司目前为停业状态。申请执行人张伟于2013年4月以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向阿克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的25.6万元民工工资保证金,因欠缺相关资料,无法扣划至本院账户。
2021年7月1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张伟,向其全面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向其出示了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协助单位财产调查回执,且充分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的意见。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同时明确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任何财产线索,并自愿向本院提交申请,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李云丽
审判员黄理
审判员胡马尔江·马金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古丽阿依姆·斯依提
判决日期
2021-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