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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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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文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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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零售及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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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翼波与黄文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1023民初1111号         判决日期:2021-08-19         法院: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翼波诉被告黄文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翼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清彬、被告黄文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谢翼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66000元;二、判令被告按本金40000元,月息2分计算支付200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112000元;三、判令被告按本金40000元,月息1.28分计算支付2020年8月21日至起诉之日利息4096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1月,被告黄文柏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谢翼波借款40000元,并出具书面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分计付利息,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2009年1月,在原告的多次催讨下,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并将剩余利息与借款本金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并承诺三年后连本带息偿还原告。但后来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息,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黄文柏辩称:2004年1月,我因办厂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000元属实,当时没有约定利息,因为我认为周转时间不会很长,我也愿意算一点利息给原告,具体多少没有说清;2004年1月至2009年1月我既没有偿还借款本金也没有支付利息给原告;2009年1月,原告向我催讨并要求我换据,在原告的要求之下我在借条上面才写26000元利息,这张借条上的本金、利息共计66000元我认可,2009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我不认可,因为没有约定;从2010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10日,我共向原告的丈夫肖清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和微信支付方式共计偿还借款本息49000元。 本院通过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谢翼波与被告黄文柏系同村老乡加好朋友关系。2004年1月,被告黄文柏以办冶炼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谢翼波借款40000元,并出具书面借条。2009年1月,原告向被告催讨并要求被告重新出具借条,被告在重新出具的借条上载明“今借到谢一波现金陆万陆仟元整(其中利息26000元),2009.元.1日,黄文柏”。2010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10日期间,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方式和微信支付方式向原告的丈夫肖清彬共计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49000元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黄文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翼波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7000元; 二、驳回原告谢翼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2元,减半收取计1971元,其中由原告谢翼波承担1794元,由被告黄文柏承担1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郭淑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任甄丽
判决日期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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