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飞与谭弟梅、谭弟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云0402民初2237号
判决日期:2021-07-16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飞与被告谭弟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谭弟梅向原告支付货款118243元及违约金170,72.24元(以118243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为基础上浮50%自2019年4月13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21日)。以上合计135315.24元。2021年5月10日,原告申请追加谭弟君、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丞公司)为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谭弟梅、谭弟君、佑丞公司向原告连带支付货款118243元及违约金170,72.24元(以118243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为基础上浮50%自2019年4月13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21日)。以上合计135315.2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3日、2021年6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薇、李炳元,被告谭弟梅,被告谭弟君、佑丞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理认定:被告谭弟君、谭弟梅系姐弟关系。2018年4月20日,被告佑丞公司与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任井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李棋街道任井社区2组居民点建房委员会将李棋街道任井社区2组居民点建设项目发包给佑丞公司施工。之后佑丞公司将该项目转包给谭弟君施工完成,谭弟梅在该项目从事收材料的工作。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原告向该项目供应人工砂、瓜子石等建筑材料。谭弟梅在原告制作的《谭弟君统建房2018》的结算单(供货时间为2018年11月)上签字,确认2018年11月供货金额为53645元,并注明“2019年2月3日以付5万”。2019年4月13日,谭弟梅在原告制作的《谭弟君统建房2018》《玉溪市佑丞建筑任井二组统建房2019》的结算单(供货时间分别为2018年12月和2019年1月)上签字,确认2018年12月供货金额为104992元、2019年1月供货金额为59606元。2019年2月3日、2019年5月19日,谭弟君通过银行转账各支付原告50000元,共计100000元。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原告又向该项目的附属工程(修路)供应人工砂、瓜子石等建筑材料。原告依据送货单制作的两份《任井二组附属2019结算单》、一份《任井二组附属2019年12月-2020年1月结算单》(供货时间分别为2019年11月-2019年12月10日,2019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5日,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16日)金额分别为84835元、21930元、66151.5元,上述三份结算单均无签字。2019年11月7日谭弟梅通过微信支付原告10000元。2019年12月11日谭弟梅通过银行向原告转账74835元,2019年12月15日谭弟梅向原告转账21900元,2020年1月20日谭弟梅向原告转账66100元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谭弟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万飞货款118243元,并按年利率5.775%向原告万飞赔偿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万飞对被告谭弟梅、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6元,减半收取1503元,由被告谭弟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谢雪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徐妍
判决日期
202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