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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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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枫
联系方式:020-83283153
注册时间:2000-04-29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3号401房、8-12层整层(仅限办公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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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在总公司的授权下开展业务活动(该项目仅限分公司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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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粤06执1078号之十二         判决日期:2021-08-19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广东贝铝阳极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戴维芝内衣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金恒机械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灯饰有限公司、吴烈、吴楹、高肖雅、黄国培、黄意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根据该生效判决:(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清偿编号为4401012015001040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33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24日为791056.06元,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50%计收,2016年8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25%计收,同时,以2016年8月29日之前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按年利率5.50%计收复利,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该月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25%计算复利);(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清偿编号为4401012015001040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24日为263685.35元,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50%计收,2016年8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25%计收,同时,以2016年8月29日之前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按年利率5.50%计收复利,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该月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25%计算复利);(三)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清偿编号为4401012015001149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215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24日为397879.69元,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31%计收,2016年8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965%计收,同时,以2016年8月29日之前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按年利率5.31%计收复利,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该月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965%计算复利);(四)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清偿编号为44XXX4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24日为155848.07元,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31%计收,2016年8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965%计收,同时,以2016年8月29日之前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按年利率5.31%计收复利,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该月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965%计算复利);(五)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清偿编号为44XXX79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75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24日为106260.05元,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31%计收,2016年8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965%计收,同时,以2016年8月29日之前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按年利率5.31%计收复利,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该月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965%计算复利);(六)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清偿编号为440XX79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24日为28336.01元,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31%计收,2016年8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965%计收,同时,以2016年8月29日之前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按年利率5.31%计收复利,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该月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965%计算复利);(七)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清偿编号为44XXX0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125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24日为177100.08元,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31%计收,2016年8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965%计收,同时,以2016年8月29日之前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按年利率5.31%计收复利,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该月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965%计算复利);(八)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清偿编号为44XXX81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24日为138832.13元,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31%计收,2016年8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965%计收,同时,以2016年8月29日之前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按年利率5.31%计收复利,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该月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965%计算复利);(九)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清偿编号为4401012015001281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155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24日为358649.67元,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31%计收,2016年8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965%计收,同时,以2016年8月29日之前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按年利率5.31%计收复利,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该月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965%计算复利);(十)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清偿编号为44XX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24日为251176.59元,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31%计收,2016年8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965%计收,同时,以2016年8月29日之前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按年利率5.31%计收复利,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该月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965%计算复利);(十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清偿编号为44XXX6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24日为139725.61元,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31%计收,2016年8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965%计收,同时,以2016年8月29日之前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按年利率5.31%计收复利,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该月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965%计算复利);(十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清偿编号为44XX4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133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24日为297841.76元,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31%计收,2016年8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965%计收,同时,以2016年8月29日之前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按年利率5.31%计收复利,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该月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965%计算复利);(十三)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清偿编号为44XXX4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24日为38070元,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31%计收,2016年8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965%计收,同时,以2016年8月29日之前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按年利率5.31%计收复利,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该月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965%计算复利);(十四)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清偿编号为44XXX94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93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24日为208265.29元,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31%计收,2016年8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965%计收,同时,以2016年8月29日之前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按年利率5.31%计收复利,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该月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965%计算复利);(十五)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清偿编号为44XXX95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24日为425488.23元,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31%计收,2016年8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965%计收,同时,以2016年8月29日之前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按年利率5.31%计收复利,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该月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965%计算复利);(十六)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清偿编号为44XXX5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24日为335911.76元,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31%计收,2016年8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965%计收,同时,以2016年8月29日之前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按年利率5.31%计收复利,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该月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965%计算复利);(十七)、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清偿编号为44XXX5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24日为232922.12元,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31%计收,2016年8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965%计收,同时,以2016年8月29日之前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按年利率5.31%计收复利,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该月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965%计算复利);(十八)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清偿编号为44XXX5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24日为423494.77元,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31%计收,2016年8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965%计收,同时,以2016年8月29日之前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按年利率5.31%计收复利,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该月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965%计算复利);(十九)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械设备动产(《动产抵押清单》编号为2014-4448,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0757南海4XX75、0757南海42XXX76),在债权本金最高余额65793000元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至第十八项所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对被告吴烈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街道原狮山农场“大松岗、铜鼓岗”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南府国用(2004)第特XXX号,他项权证:南国土他项(2014)第XXX号],在债权本金最高余额4837万元范围内,就本判决第二项至第十九项所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十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对被告广东宏佳铝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罗定市双东环保工业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罗府国用(2010)第XXX号,他项权证:罗府他项(2015)第XXX号],在债权本金最高余额9020万元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至第十八项所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十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对被告广东宏佳铝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罗定市双东环保工业园内的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罗字第××号、粤房地权证罗字第××号、粤房地权证罗字第××号,他项权证:粤房地他项权证罗字第0XXX1号-第00XXX9号),在债权本金最高余额90242700元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至第十八项所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十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对被告吴烈、高肖雅、黄国培、黄意金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仙湖渡假村娱乐中心的房地产[权证号:南府国用(2003)第特XXX号、粤房地证字第XXX8号、粤房地共证字第XXX5号,他项权证: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XXX04号],在债权本金最高余额17714000元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至第十八项所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十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对被告吴烈、高肖雅、黄国培、黄意金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仙湖渡假区健身室的房地产[权证号:南府国用(2004)第特XXX号、粤房地证字第CXXX2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XXX7号,他项权证: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XXX5号],在债权本金最高余额9764000元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至第十八项所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十五)被告佛山市南海戴维芝内衣有限公司、广东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广东贝铝阳极科技有限公司在债权本金最高余额2253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十八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追偿;(二十六)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金恒机械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灯饰有限公司在债权本金最高余额3亿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十八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追偿;(二十七)被告佛山市南海戴维芝内衣有限公司、吴烈、吴楹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十八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追偿;(二十八)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十九)本案受理费1192152.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197152.71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戴维芝内衣有限公司、吴烈、吴楹、广东宏佳铝业有限公司、高肖雅、黄国培、黄意金、广东贝铝阳极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金恒机械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灯饰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判决生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将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因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戴维芝内衣有限公司、吴烈、吴楹、广东宏佳铝业有限公司、高肖雅、黄国培、黄意金、广东贝铝阳极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金恒机械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灯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债权受让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19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戴维芝内衣有限公司、吴烈、吴楹、广东宏佳铝业有限公司、高肖雅、黄国培、黄意金、广东贝铝阳极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金恒机械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灯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他们立即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本案申请执行费,但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他们在2019年7月23日到庭接受执行询问,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间到庭。 二、为查明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向本市的不动产、工商、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发出调查取证函,调查上述被执行人在本市范围内的财产状况,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广东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广东贝铝阳极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地现场核实他们的财产状况,到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广东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广东贝铝阳极科技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 (一)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 1、有位于南海区原狮山农场“铜鼓岗”的土地使用权二宗【土地证号:国用(2012)0XXX1、国用(2014)06XXX8】。上述证号为佛府南国用[2012]第0XXX1号的土地使用权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在该院(2017)粤0605执2954号案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本院(2019)粤06执1079号案中对该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发函商请将上述房产移送本院执行,该院复函同意移送本院执行,本院决定在本案中一并处置;上述证号为南府国用[2014]第0XXX8号的土地使用权在[2019]粤06执恢70号案诉讼过程中,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5日根据申请执行人叶耀松的财产保全申请在该院(2016)粤0605财保82号案中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本院(2019)粤06执1079号案中对该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决定在本案一并进行处置。本院已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并拟拍卖。因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粤0605破申20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郭永泉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院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及(2019)粤06执1079号案的执行。 2、本院在(2020)粤06执642号案于2018年11月6日以清单方式查封存放于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的该案抵押物一批,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找,在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的现场并无该批机器设备抵押物。 (二)被执行人吴烈的财产状况。 1、位于南海区××街道原狮山农场“大松岗、铜鼓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国用(2004)特1XXX】。由本院在(2020)粤06执642号案诉讼过程中查封、继续查封该土地使用权。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在本案中查封了该处土地上的无证建筑物。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该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决定在本案对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无证建筑物进行处置。本院已在本案对该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无证建筑物进行了拍卖,并于2020年10月20日拍卖成交,拍卖得款40069100元,本院对该拍卖款与下述第2项财产的拍卖款一并进行了分配。 2、有与案外人黄国培共有的位于南海区仙岗经济社“箩塱氹”地段的土地使用权二宗[土地证号:国用(2004)特XXX2、国用(2003)特XXX2]及相应的地上房产即南海丹灶仙湖度假区健身室(证号:2XXX2)、南海丹灶仙湖度假村娱乐中心(证号:2XXX8)。本院在(2020)粤06执642号案诉讼过程中查封、继续查封了该两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有证房产。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在本案中查封了该两处土地上的无证建筑物。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该两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有证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决定在本案中对该两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全部建筑物进行处置。本院已在本案中对该两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全部建筑物进行了拍卖,并已拍卖成交,证号为国用[2003]特1XXX2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得款为9187140元,证号为国用[2004]特1XXX2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得款为8568770元。 本院已对该两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拍卖款与上述证号为国用(2004)特180071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款40069100元一并进行了分配,上述三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有抵押部分的拍卖价款合计53511341元,无抵押部分合计4313669元。上述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拍卖价款分配情况为:有抵押部分的拍卖款53511341元全部清偿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优先受偿债权;无抵押部分的拍卖款退付拍卖费用、执行费用、普通债权。上述无抵押部分的拍卖款退付:(1)退付测绘费合计49653元(该费用已由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垫付)、评估费合计102025元、网络拍卖委托社会机构服务费合计9000元;(2)退付本案及参与分配案件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仲裁费合计2643116.43元(其中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197152.71元);(3)退付本案及参与分配案件的申请执行费合计757443元(其中本案申请执行费为389879元);4、余款752431.57元供普通债权分配(本案普通债权分配得款228854.57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本案中分配总得款为54987001.28元(含优先受偿债权53511341元、退付预交的测绘费49653元、案件受理费为1197152.71元、普通债权分配得款228854.57元)。 本院从上述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拍卖款中已退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优先受偿款53011790.53元(含退付预交的测绘费49653元、案件受理费为1197152.71元),本案申请执行费389879元,评估费合计102025元,网络拍卖委托社会机构服务费合计9000元。 3、位于南海狮山办事处原狮山农场“铜鼓岗”(土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国用(2006)特18XXX0】,及地上房产即位于南海区狮山办事处狮山农场“铜鼓岗”(维修车间)(证号:4XXX5)、南海区狮山办事处狮山农场“铜鼓岗”(证号:4XXX7)、南海区狮山办事处狮山农场“铜鼓岗”(饭堂)(证号:4XX4)、南海区狮山办事处狮山农场“铜鼓岗”(发电机房)(证号:43XXX1)、南海区狮山办事处狮山农场“铜鼓岗”(宿舍)(证号:4XXX2)、南海区狮山办事处狮山农场“铜鼓岗”(办公楼)(证号:4XXX2)、南海区狮山办事处狮山农场“铜鼓岗”(证号:4XXX8)、南海区狮山办事处狮山农场“铜鼓岗”(宏佳铝业挤压车间)(证号:4XXX4)、南海区狮山办事处狮山农场“铜鼓岗”(宏佳铝业熔铸车间)(证号:43XXX5)、南海区狮山办事处狮山农场“铜鼓岗”(铸铝车间)(证号:43XXX6)、南海区狮山办事处狮山农场“铜鼓岗”(办公楼)(证号:43XXX3)、南海区狮山办事处狮山农场“铜鼓岗”(不锈钢车间)(证号:43XXX4)、南海区狮山办事处狮山农场“铜鼓岗”(厂房车间)(证号:43XXX7)、南海区狮山办事处狮山农场“铜鼓岗”(发电房)(证号:43XXX0)、南海区狮山办事处狮山农场“铜鼓岗”(车间厂房)(证号:4XXX6)、南海区狮山办事处狮山农场“铜鼓岗”(宿舍)(证号:4XXX1)、南海区狮山办事处狮山农场“铜鼓岗”(宿舍)(证号:4XXXX3)、南海狮山农场铜鼓岗(宿舍)(证号:0XXX2)、南海狮山农场铜鼓岗(证号:0XXX3)、南海狮山农场铜鼓岗(办公室,值班室)(证号:0XXX4)、南海区狮山办事处狮山农场“铜鼓岗”(维修车间)(证号:43XXX9)。上述土地、房产由本院在(2020)粤06执642号案诉讼过程中查封、继续查封。本院(2017)粤06执506号、(2017)粤06执536号两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粤06执67号】的申请执行人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申请执行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上述土地及地上位于南海区狮山办事处狮山农场“铜鼓岗”的上述17处房产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现本院在(2020)粤06执恢67号案中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进行处置。 4、位于南海区××街道原狮山农场“大松岗、铜鼓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国用(2004)特18XXX1】。由本院在(2020)粤06执642号案诉讼过程中查封、继续查封该土地使用权。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在本案中查封了该处土地上的无证建筑物。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该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决定在本案对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无证建筑物进行处置。本院已在本案对该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无证建筑物进行了拍卖,已于2020年10月20日拍卖成交,拍卖得款40069100元,本院对该拍卖款进行了分配。 5、位于南海大沥区沥东管理区荔庄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集用(1999)0XXX】。本院在(2020)粤06执642号案诉讼过程中查封、继续查封了该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即2019年3月27日至2022年3月26日。 6、位于南海区里水镇××山××湖花园××街××号的房产【证号:0XXX2、国用(2012)0XXX4】,本院在(2020)粤06执642号案诉讼过程中查封、继续查封了该房产。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执11507号案中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该院已在该案对该房产进行了拍卖,并拍卖成交,拍卖款已退付。 7、位于南海丹灶仙湖度假区地段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国用(2013)XXX7】,本院在(2020)粤06执642号案诉讼过程中查封了该房产,后移交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在(2017)粤0604执2036号案中处置,该土地已拍卖成交,拍卖价款已退付。 (三)被执行人广东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广东贝铝阳极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 1、被执行人广东宏佳铝业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东街道环保工业区内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罗府国用[2011]第XXX2),以及地上的喷漆车间及成品仓库(房产证号:罗00××56)、模具车间(房产证号:罗00××57)、氧化、电泳设备车间(房产证号:罗00××58)、熔铸车间(房产证号:罗00××60)、员工公寓(房产证号:罗00××61)、挤压车间(房产证号:罗00××62)、宏佳办公楼(房产证号:罗00××63)、管理层公寓(房产证号:罗00××64)、成品仓库(房产证号:罗00××84)。根据本案执行依据即本院(2016)粤06民初15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上述土地使用权、房产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广东贝铝阳极科技有限公司有位于广东省××东街道环保工业区内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罗府国用[2011]第0XXX4号),及地上的位于广东省××东街道环保工业区内(生产车间A、B、C、D、E)的房地产(权证号:罗00××66)。根据本院(2019)粤06执1079号案执行依据即本院(2016)粤06民初164号民事判决,该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上述土地使用权、房产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经查,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有证房产除成品仓库(房产证号:罗00××84)在本院(2016)粤06执保257号案于2019年6月2日查封外,其他均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5303号案(执行案号为[2018]粤0604执4995号)中于2019年4月26日查封。另,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了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的地上无证建筑物,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商请将上述由该院查封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有证房产移送本院执行,该院复函同意移送本院执行。 2、生产、生活、办公设备及设施。除被执行人广东宏佳铝业有限公司放置在其厂区内的部分生产设备及设施已由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在该院(2018)粤5381执191号案中查封外,被执行人广东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广东贝铝阳极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其他生产、生活、办公设备及设施均由本院在本案及(2019)粤06执1079号案中于2019年11月11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罗定市人民法院查封的生产设备及设施包括:(1)喷涂1车间的喷涂C线1条、前处理系统一套;(2)喷涂2车间的冲床1台、剪板机2台、压瓦机1台、数控折弯机1台;(3)喷涂3车间的喷涂A线1条、前处理系统1套、废气处理系统1套、废水处理系统1套、喷涂B线1条、压缩空气过滤系统1套;(4)熔铸车间的熔铸炉系统1套。罗定市人民法院复函同意由本院处置该院查封的上述生产设施及设备。 3、上述1、2项财产处置情况。 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对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地上全部建筑物,以及放置于厂区内的生产、生活、办公设备及设施整体进行拍卖,但经二次拍卖、一次变卖,未能变价成功。本案及(2019)粤06执1079号两案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不愿接受抵债。 (四)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 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财产。本院执行人员曾到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登记住所地现场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原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 (五)因被执行人黄国培、黄意金仅以其提供与被执行人吴烈共有的位于南海区仙岗经济社“箩塱氹”地段的土地使用权二宗[土地证号:国用(2004)特1XXX2、国用(2003)特1XXX2]及相应的地上房产即南海丹灶仙湖度假区健身室(证号:2XXX2)、南海丹灶仙湖度假村娱乐中心(证号:2XXX8)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现该两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已处置完毕,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国培、黄意金其他财产状况不作调查。 (六)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楹、高肖雅、佛山市南海戴维芝内衣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金恒机械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灯饰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 三、因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戴维芝内衣有限公司、吴烈、吴楹、广东宏佳铝业有限公司、高肖雅、广东贝铝阳极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金恒机械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灯饰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他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现该公司已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已实现债权53011790.53元,按立案执行标的231267695.95元计算,本案债权尚余178255905.42元未能实现。另,本案申请执行费389879元已收取
判决结果
本院(2019)粤06执10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戴维芝内衣有限公司、吴烈、吴楹、广东宏佳铝业有限公司、高肖雅、广东贝铝阳极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金恒机械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灯饰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戴维芝内衣有限公司、吴烈、吴楹、广东宏佳铝业有限公司、高肖雅、广东贝铝阳极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金恒机械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灯饰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戴维芝内衣有限公司、吴烈、吴楹、广东宏佳铝业有限公司、高肖雅、广东贝铝阳极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金恒机械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灯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赖大军 审判员胡剑 审判员方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成贤 书记员吴杰文
判决日期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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