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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奇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0-85630662
注册时间:2006-02-13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路163号18J(本住所限办公用途)
简介:
绿化管理、养护、病虫防治服务;城市水域垃圾清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服务;工程环保设施施工;城乡市容管理;建筑物清洁服务;公厕保洁服务;造林、育林;沉船沉物打捞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土壤修复;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机械配件零售;物业管理;防虫灭鼠服务;清洁用品批发;环保设备批发;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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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奇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马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粤01民特856号         判决日期:2021-08-18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州奇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琪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1〕260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仲裁裁决如下:一、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奇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马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5日期间的工资1333.33元;二、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奇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马琪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800元;三、驳回马琪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广州奇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认为:一、被申请人2021年2月1日起至2月5日期间工资并非为1333.33元。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入职申请人处,从事司机职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试用期的工资是5000元/月。所以被申请人2021年2月1日起至2月5日期间的工资为1149.4元。二、原裁决要求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800元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由于业务不熟,严重失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从而造成申请人产生重大的经济损失,且被申请人尚在试用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同样证明人不符合申请人的录用条件。故申请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请求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1〕2601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马琪答辩称:原仲裁裁决第一、二项合理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广州奇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1〕260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奇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黄钜 审判员杨晓航 审判员袁国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胡星 书记员何敏婷
判决日期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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