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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洪江
联系方式:020-81536335
注册时间:2013-04-02
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8房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铁路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城市轨道桥梁工程服务;城市地铁隧道工程服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工程服务;水利和内河港口工程建筑;生产混凝土预制件;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建筑;其他矿勘探等辅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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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聚创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1民终1198号         判决日期:2021-08-18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聚创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创公司)及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27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玉杰、被上诉人聚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美玲、原审被告中铁三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孟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上诉请求:改判违约金(以605724.85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结算价款总额的1%。事实和理由: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与聚创公司2019年8月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10.1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合同义务的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除此外,甲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对合同违约责任已经进行明确约定,聚创公司未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聚创公司辩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聚创公司损失,聚创公司有权利诉请要求调整违约金。聚创公司早已完成涉案合同项下交付货物的义务,在款项金额确定且付款条件成就的情况下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迟迟不支付货款,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既没有考虑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逾期付款时间长短和履行合同的过错程度,也不足以弥补聚创公司的损失,更加起不到敦促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积极履行合同的作用,有失公平原则。一审法院对于违约金的调整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中铁三局公司述称,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是我司独立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涉案货款责任。中铁三局公司基于其他考虑对于一审判决我司承担责任没有提出上诉。 聚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中铁三局公司连带向聚创公司支付货款605724.85元;2.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中铁三局公司连带向聚创公司支付至2020年7月2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28154.6元,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损失(第一期从2018年12月2日起以本金149367.61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5倍标准计算至2019年1月19日止,第二期自2019年1月19日起以累计货款705724.8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5倍标准计算至2020年1月22日止,后续自2020年1月23日起以605724.85元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3.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中铁三局公司连带向聚创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70000元;4.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中铁三局公司连带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803.8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因广梅汕铁路龙汕段增二线ZQSG-2标项目经理部工程需要,聚创公司(卖方、乙方)与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买方、甲方)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编号:ZTSJGDGSGMS-WZ-082)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总价值为723600元的圆钢,增值税税率为16%,723600元为合同暂定总价,上述数量为暂定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合同履行期限自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2月1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10日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供货计划通知后,乙方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交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到货当天验收。甲方指定龙磊、左玉杰负责材料的验收、签认,乙方指定负责材料的周先峰交验、签认。本合同无预付款,每月的20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双方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应付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3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货款分期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15日内,甲方按业主当月向其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同比例向乙方支付货款,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交付物品质量的保证责任。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聚创公司向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提供案涉货物,并分别于2018年10月20日、2018年11月20日与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广梅汕铁路龙汕段增二线ZQSG-2标项目经理部签署对账单,确认送货金额分别为149367.61元以及556357.24元。另外,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广梅汕铁路龙汕段增二线ZQSG-2标项目经理部还签署了发票签收表两份,确认收到聚创公司于11月17日开具的金额为149367.61元的发票以及于2019年1月4日开具的金额为556357.24元的发票。后聚创公司与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广梅汕铁路龙汕段增二线ZQSG-2标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封帐协议》约定,根据编号为ZTSJGDGSGMS-WZ-082的合同,聚创公司所供应的圆钢已于2018年11月20日全部决算完毕,合同决算总价款人民币705724.85元,已支付价款人民币0元,双方对合同决算无任何异议。 诉讼中,聚创公司主张其因本案诉讼产生律师费损失70000元以及担保费损失803.88元,为此,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予以证明。其中,《委托代理合同》载明聚创公司委托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纠纷,代理费为700000元。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显示服务名称为*保险服务*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金额为803.88元。 另查明,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股东为中铁三局公司。 诉讼中,中铁三局公司提交了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2017年度以及2019年度的审计报告,拟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的财产。经质证,聚创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审计报告不能证明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与中铁三局公司独立。 庭审中,聚创公司以及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均确认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支付了10万元,剩余未付款项为605724.85元。 一审法院认为,聚创公司与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聚创公司主张其向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供货后,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尚欠货款605724.85元未付,有其提交的对账单、《合同封帐协议》以及双方的陈述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予以采信。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未依约向聚创公司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聚创公司依法有权要求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支付尚欠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问题。根据《钢材买卖合同》的约定,结算完成后,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在收到聚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15日内支付货款。虽然聚创公司提交了发票签收表证明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已签收发票,但发票签收表并未载明签收时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聚创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聚创公司以及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均确认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支付了10万元,故一审法院依法将聚创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起算时间调整为2020年1月22日。另外,聚创公司要求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5倍计算亦缺乏事实依据,聚创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鉴于聚创公司存在资金占用损失,结合《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根据公平原则,一审法院依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综上,聚创公司要求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支付货款605724.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05724.85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2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聚创公司要求超出上述部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当,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聚创公司要求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0元以及担保费803.88元的问题。因律师费、担保费并非诉讼必要费用,且双方对上述费用的承担并未作具体约定,故聚创公司要求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支付律师费以及担保费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聚创公司要求中铁三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三局公司为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的唯一股东。虽然中铁三局公司提交了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2017年度以及2019年度的审计报告,但仅有上述审计报告并不足以证明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的财产与中铁三局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中铁三局公司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对其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补强,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聚创公司要求中铁三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铁三局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聚创公司支付货款605724.85元;二、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聚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05724.85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2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三、中铁三局公司对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在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聚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919元、保全费4539元,合计10458元;由聚创公司负担1222元、由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中铁三局公司负担9236元。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0元,由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汤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林燕贞
判决日期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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