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联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胡海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01民特522号
判决日期:2021-08-18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州市联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盈公司”)与被申请人胡海苟、原仲裁被申请人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公司”)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0]172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联盈公司认为:一、仲裁裁决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错误认定胡海苟每月工资5592元,导致错误认定联盈公司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数额。双方签订的《用工协议》第二条工作报酬中约定工资计算方式为计天工资180元每天,最终工资以计算单为准。根据联盈公司在仲裁时提供的胡海苟工资统计表、工资发放表以及中建四局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证明胡海苟在工伤前的平均工资为3079.5元。联盈公司认为应当以胡海苟实际平均工资3079.5元为计算标准,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8688.5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072.5、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239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6462.5元,合计111613.25元。退一步讲,即使胡海苟不确认工资发放表的真实性,也应当按照每月工作21.75天计算其工资标准为3915元每月。但仲裁按照每月工作30天计5400元计算胡海苟的工资是完全不合理的,且仲裁裁决胡海苟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低于2018年度广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320元的60%,故按照5592元/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是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二、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案裁决款项总额为203850元,远超广州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认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应予以纠正。综上,联盈公司请求:1、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0]1729号仲裁裁决;2、本案诉讼费由胡海苟承担。
胡海苟提交书面意见称:仲裁裁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联盈公司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联盈公司的申请。
中建四局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广州市联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0]1729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联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珺
审判员叶文建
审判员陈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洁萍
判决日期
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