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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江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武岳彪
联系方式:020-29103788
注册时间:1986-04-19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40号1002-1007单元
简介:
水井钻探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服务;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不含许可经营项目);城市地铁隧道工程服务;城市轨道桥梁工程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工程钻探;工程地质勘察服务;岩土工程勘察服务;基坑支护服务;基础地质勘查;提供施工设备服务;岩土工程勘察综合评定服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定向钻井和再钻;土地整理、复垦;土木建筑工程研究服务;测绘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土壤修复的技术研究、开发;河道整治的技术研究、开发;岩土工程设计服务;凿井;城市水域垃圾清理;水污染治理;建筑劳务分包;工程勘察设计;土石方工程服务;工程水文勘察服务;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地下管线探测;工程地球物理勘探服务;建筑物拆除(不含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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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跃有与徐金红、中煤江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04民初19324号         判决日期:2021-08-18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跃有与被告徐金红、中煤江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大禺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跃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婉珊,被告徐金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来,被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华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跃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徐金红向原告赔偿104224.25元(医疗费3032.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45000元、护理费3240元、交通费1000元、第一次鉴定费用2700元、第二次鉴定费3452元、后续治疗费3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2、被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大禺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徐金红自2019年3月起雇佣原告为其工作,每次工作地点由被告徐金红指定,约定每月劳务费用8000元,由被告徐金红发放。2019年5月20日,原告听从被告徐金红的指令到广州轨道交通十二号线工程勘察8标仑头站处工作,当日下午3点左右,原告在进行地质勘测钻探时,被重物击打到右边脸部。后工友曾赣香叫来出租车将原告送至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急救。考虑到家庭经济困难,原告没有听取主治医生的建议到急诊科留院观察,择期手术,在当天就出院了。疼痛三天后,原告于5月23日到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月28日进行手术治疗6月10日出院共住院18天,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23701.13元,该费用已由被告徐金红支付。被告徐金红没有向原告开展相应的技能培训及没有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被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徐金红,应对本次的事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徐金红辩称:原告受伤后,其与原告就受伤后的赔偿事宜达成书面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鉴于原告经济条件较差,基于人道主义,其自愿再补偿原告8000元,该款项可在2020年6月底前支付,其已在支付原告1.6万元,其中2019年5月23日支付了6000元,2019年9月1日之前支付了1万元。对医疗费3032.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无异议。对营养费2000元,未有医嘱载明加强营养,不予认可。对误工费45000元,我方认为应按照鉴定意见计算150日,按每月3000元计算,金额为15000元。对护理费3240元,未有医嘱载明需有人陪护,不予认可,出院后未鉴定为护理依赖等级。对交通费1000元,无异议。第一次鉴定费用2700元,由于鉴定使用的标准有错误,导致第二次重新鉴定,所以第一次鉴定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对第二次鉴定费3452元、后续治疗费32000元无异议。对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由于未鉴定到伤残等级,不予认可。 被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我司与被告徐金红所在的公司广州大禺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签署了劳务分包合同。广州大禺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是具备相应资质,所以我司才把劳务分包给该公司。被告徐金红当时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授权代表人与我司签订的合同,我方不清楚被告徐金红与广州大禺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关系。原告诉状称我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徐金红,是不对的,我司没有把工程分包给被告徐金红。我方没有责任,不应承责。我司与广州大禺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签署劳务分包合同,对于进驻到工地的所有人员都会开展安全教育、岗位培训, 被告广州大禺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辩称:答辩意见同被告徐金红。 经审理查明:根据中煤江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大禺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详细勘察钻探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书》、《劳务分包安全生产协议书》以及各方陈述可知,中煤江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包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二号线工程勘察8标工程勘察项目并将该项目部分钻探外业劳务工作分包给广州大禺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徐金红系广州大禺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原告受徐金红雇佣在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二号线工程勘察8标仑头站进行钻机作业,2019年5月20日原告在进行钻机作业时头部被扎伤。 受伤后,原告被送至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6月10日,住院天数18天),产生医疗费23701.13元,出院诊断1.右侧颧骨和上颌骨骨折2.乙型××大三阳,出院医嘱1、近期勿进食过硬食物……4、定期复诊,不适随诊。后原告至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人民医院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3032.25元。 2020年4月1日,原告委托广东广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要求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其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后期医疗费评定。2020年4月3日,该所出具穗司鉴204401000221500074《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内固定物取出的后期医疗费评估为26000元。原告为此产生鉴定费2700元。 2020年8月28日,经原、被告各方同意,本院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进行伤残程度、后期医疗费评估、误工期评定。该中心出具穗司鉴204401000212500781《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刘跃有右颧弓、右颧突骨折,右上颌窦壁粉碎性骨折的伤残程度为不构成残,仅就刘跃有右侧颧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费用而言,建议结案时给予其拆除内固定物后期医疗费用32000元,刘跃有右颧弓、右颧突骨折,上颌窦壁粉碎性骨折手术修复自受伤之日起,给予其误工期150日。原告为此产生鉴定费3452元。 2019年6月10日刘跃有、徐金红签订《协议》,载明今双方协商,工资受伤脸部、药费和工资共计16000元,付给6000元,剩下10000元2019年9月1号之前全部付清。 刘跃有出具《承诺》,载明刘跃有因受徐金红雇请为其提供劳务时不慎脸部受伤,后就医治疗,现已康复,徐金红已承担全部医药费用,本人承诺徐金红在医疗费之外额外补偿本人款项16000元之后本人与徐金红因此次事故受伤引起的权利义务已结清,双方均不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另本人确认签署此承诺书时已收到徐金红支付的款项16000元。刘跃有在“承诺人”处签名并按指印。 原告提交其与徐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就工资报酬进行协商,其中4月19日21:05徐金红表示“每月最低6000元至7000元吧!……”4月19日21:16原告表示“好吧每月最低按排7000元……”徐金红确认上述聊天记录,但表示上述聊天记录并非针对本案工程,本案工程原告工资为3000元/月;原告表示后双方口头协商约定工资为9000元/月,为此提交刘某出具的《证人证明》(载明2019年4月6日至2019年5月13日徐金红雇佣刘某、刘跃有在涉案工地工作,每人工资都是9000元/月),但该证人并未到庭接受询问。 中煤江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交《公司(第一级)安全教育记录》、《项目部(第二级)安全教育记录》、《班组(第三级)安全教育记录》、《新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安全生产承诺书》(落款日期均为2019年5月15日且均有刘跃有签名)。 刘跃有、徐金红均确认《协议》出具在前,《承诺》出具在后;刘跃有表示徐金红垫付了住院期间医疗费23701.13元,且转账了16000元工资,不存在其他垫付情况;徐金红确认其垫付了住院期间医疗费23701.13元,且转账了16000元(含工资700元、本案补偿款15300元)给刘跃有,该16000元中徐金红个人支付1000元,其余15000元为广州大禺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不存在其他垫付情况;中煤江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无垫付款项;广州大禺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表示支付了15000元给刘跃有,不存在其他垫付情况。 另,被告徐金红表示其见到原告违规操作,就阻止原告,但其走后,原告继续开工,如果原告没有违规操作,怎么会伤到脸,系因原告违规操作没有带安全帽,碰到了机器,所以右脸受伤;被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表示不清楚事情经过,但根据其司现场管理人员事后向班组对该事件进行调查了解,系因原告操作不当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原告否认,表示其没有违规操作,当时有戴安全帽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州大禺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58798.41元给原告刘跃有。 二、驳回原告刘跃有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84.49元,由原告刘跃有负担1039.27元,由被告广州大禺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345.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周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倪凯娜
判决日期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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