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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叶盛灵
联系方式:020-82078187
注册时间:1999-10-15
公司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99号、103号201
简介: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餐饮管理;园区管理服务;医院管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停车场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植物园管理服务;文化场馆管理服务;名胜风景区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动物园管理服务;水族馆管理服务;生态保护区管理服务;城乡市容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森林公园管理;土石方工程施工;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汽车租赁;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病媒生物防治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物业管理;日用电器修理;建筑物清洁服务;日用百货销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资源管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职业中介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餐厨垃圾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饮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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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孝清、广州市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粤01民终18103号         判决日期:2021-08-18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刘孝清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物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受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刘孝清上诉请求:撤销(2021)粤0112民初134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刘孝清作为员工先找开物公司协商解决问题,但开物公司提出无理要求,补交八年社保要刘孝清支付滞纳金和罚款。后刘孝清致电12345热线,工作人员询问情况后转到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致电刘孝清称开物公司回应税务部门说刘孝清不是开物公司的员工。税务部门还发送短信给刘孝清说开物公司不承认劳动关系,补交不了社保。二、关于劳动合同问题,一审庭审时开物公司称好像签了劳动合同,但刘孝清在职期间只签订过一份空白合同。庭审中开物公司只是承认刘孝清在广州市第二中学工作过,不承认2008年至2016年的情况。故刘孝清按照一审法院的要求找了2008年至2016年的证明材料。其实法院是有权去开物公司查询多年来的考勤和工资表的。对于工资流水清单,开物公司称没有显示转账单位,但是银行系统就是这样显示的。上述这些双方都是有争议的。希望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判决
判决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3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王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洁萍 书记员张情
判决日期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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