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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广建
联系方式:13710524373
注册时间:2009-09-30
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大华二路27号之六
简介:
物业管理;绿化管理、养护、病虫防治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服务;代办机动车车管业务;酒店管理;日用杂品综合零售;电子商务信息咨询;广告业;群众参与的文艺类演出、比赛等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策划;旅客票务代理;工艺美术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收藏品零售(国家专营专控的除外);服装零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电子产品零售;房屋租赁;仓储代理服务;仓储咨询服务;停车场经营;公厕保洁服务;公路养护;运输设备清洗、消毒服务(汽车清洗除外);生活清洗、消毒服务;代收代缴水电费;社区、街心公园、公园等运动场所的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汽车清洗服务;保安服务;图书、报刊零售;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垃圾处理服务;垃圾分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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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峻峰、广州市建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粤01民终18145号         判决日期:2021-08-18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马峻峰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建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81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马峻峰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案件不属于重复起诉,而是上诉人诉被上诉人支付其侵占及妨碍涉案房屋(广州市花都区紫薇路26号A座121商铺)期间的管理费。l、因为被上诉人非法侵占及妨碍了上诉人的涉案房屋,所以上诉人向法院提起排除妨碍的诉讼【案号为:(2020)粤0114民初159号】。也就是从2019年5月1日至今两年多的时间里,被上诉人侵占及妨碍了上诉人涉案房屋的使用,在此期间当时上诉人的确没有缴交管理费,所以上诉人在起诉被上诉人排除妨碍诉讼中没有提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管理费的诉讼请求。而现在,既然上诉人已经就涉案房屋缴交了管理费,那么上诉人另案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涉案房屋在被被上诉人侵占期间的管理费理所当然,也理应获得法院的支持。2、(2020)粤0114民初159号案的被告和(2021)粤0114民初3236号案的原告虽然是同一个企业(广州市建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但实际上其身份是截然不同的,在前案其是非法侵占及妨碍上诉人涉案房屋使用的侵占及妨碍者,在后案其是对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者,不应混为一谈。反之,如果这两个案件的侵占及妨碍者和物业管理者不是同一个单位,而是两个不同的单位,当上诉人向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者缴交了涉案房屋被侵占及妨碍使用期间的管理费后,那上诉人是否有权要求侵占及妨碍者支付侵占及妨碍涉案房屋期间的管理费呢?显然上诉人有这样的权力,侵占及妨碍者也理应支付。现在原审法院却简单地以“重复起诉”为借口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显然于法无据。3、原审的诉讼请求并不是“实际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2021)粤0114民初3236号案已经经原审法院判决生效,上诉人也已经按法院的判决内容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而上诉人提起本案的诉讼是因为:既然上诉人已经就涉案房屋被他人侵占及妨碍使用期间缴交了管理费,那么被上诉人支付其侵占及妨碍涉案房屋使用期间的管理费不同样理所当然,又怎能说这是重复起诉。4、原审案件的焦点不应放在“是否重复起诉”上,而是“公民的自有房屋被侵占及妨碍使用期间,屋主已经缴交了管理费,那么侵占及妨碍者是否应该向屋主支付该管理费”。在涉案房屋被侵占及妨碍使用期间,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的,真正享受着服务的是侵占及妨碍者。所以侵占及妨碍使用期间的管理费理应由侵占者承担;如果屋主已经向物业公司缴交了管理费的,侵占者理应向屋主支付。所以不存在所谓的“重复起诉”了。只不过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向上诉人收取管理费的人还恰恰就是侵占及妨碍者。如果因为这就被认定为“重复起诉”不予受理,那么岂不是变成房屋侵占及妨碍者反而可以堂而皇之向受害者索要金钱,肆无忌惮地越加戕害。二、原审案件在上诉人到原审法院立案时,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说要请示领导再确定可否立案,后来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才通知上诉人符合立案条件,可以立案,也就是说原审法院是有充分的时间研究并且确定原审案件是符合立案条件才予以立案的;但此后原审法院却在开庭都不开的情况下直接驳回。三、原审法院立案以后,向上诉人发出了传票,通知2021年5月14日9:15时开庭审理。上诉人依法院通知的时间,带上了补充证据到达原审法院,等来的不是法官,而是法院的电话通知“取消开庭”,询问什么原因取消开庭、具体安排什么时间再开庭,得不到回复,就说等通知;接着上诉人就把补充证据给了法院,然后等候下次开庭的通知。结果在2021年5月18日却等来了裁定书。上诉人确实不知道哪里出了什么问题,其实,原审法院把该案合并在(2020)粤0114民初159号案中一并审理,或者建议上诉人在(2020)粤0114民初159号案中增加诉讼请求都可以,但无论如何也不应该简单粗暴地以“重复起诉”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杨晓航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本 书记员叶永峰
判决日期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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