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峻峰与广州市建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粤0114民初8159号
判决日期:2021-08-18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峻峰与被告广州市建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威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马峻峰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建威物业公司向马峻峰支付广州市花都区紫薇路26号A座121号商铺自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1月的物业管理费2675.4元;2.判令建威物业公司向马峻峰支付(2021)粤0114民初3236号案件受理费25元;3.诉讼费用由建威物业公司负担。
被告建威物业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马峻峰的起诉属于(2021)粤0114民初3236号案件的重复起诉,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裁定驳回起诉。
经审理查明:建威物业公司与马峻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院审理查明,物业服务合同标的,是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紫薇路26号A座121商铺。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粤0114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判决:马峻峰向建威物业公司支付2019年5月至2021年1月的物业服务费2675.4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马峻峰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马峻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马峻峰可以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志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雄燕
判决日期
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