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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唐伟
联系方式:010-89127365
注册时间:2012-08-14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0号院2号楼一层101
简介:
许可项目:快递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汽车新车销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包装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通讯设备修理;日用电器修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物业管理;装卸搬运;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专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照相机及器材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化妆品批发;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家居用品销售;珠宝首饰批发;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无船承运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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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穿越奇迹贸易有限公司与罗胜银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1524民初1901号         判决日期:2021-07-16         法院: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穿越奇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胜银、第三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穿越奇迹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托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胜银、第三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深圳市穿越奇迹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货款150141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做电商的贸易公司,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于2019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自称是京东老员工,对二类电商非常有经验,并称若原告委托其运输并代收货款,可将自己的3个京东物流子账户给原告使用,物流费单价仅为4元。被告作为受托人,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在京东物流平台上下单,原告与被告及京东的关系为:买家在原告处下单—原告登录被告在京东开设的账户下单发货--京东物流系统收到订单,发送派送的指令—快递员将货物送至买家—买家付款给京东--京东将货款扣除物流费后返还被告—被告将货款给至原告。从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14日合作第一单开始至2020年1月19日,共合作3165单,京东共收到买家的货款438664元,扣除原告应支付的物流费、手续费及买家拒收货物后的二次物流费,被告应返还原告411344元,被告已返还原告261203元,至今还有150141元未返还给原告。另,被告收取原告20000元预付金未返还。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等规定提起诉讼。原告深圳市穿越奇迹贸易有限公司在开庭中要求第三人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深圳市穿越奇迹贸易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其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罗胜银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罗胜银经手货款明细及金额、部分物流单、被告罗胜银收取其预付物流费用等证据。 被告罗胜银未向本院表明意见。 第三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后向本院提供京东物流官方网站证照截图及联网备案信息等证据;称不是京东物流运营主体,京东物流官网为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所有,其与罗胜银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与本案无关。 第三人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未向本院表明意见。 经审理查明: 原告深圳市穿越奇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胜银于2019年12月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深圳市穿越奇迹贸易有限公司按照客户需求,按被告罗胜银提供的账户(不属被告罗胜银)通过第三方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到2020年1月,原告深圳市穿越奇迹贸易有限公司通过被告罗胜银提供账户进行交易3165单,并预付被告罗胜银20000元。被告罗胜银在此期间通过案外人唐微支付原告深圳市穿越奇迹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61203元。原告深圳市穿越奇迹贸易有限公司渤代表人在此期间通过微信联系沟通,多次催收货款并要求确认欠款数额;被告罗胜银在2020年1月24日微信回复“现在可以先按你们的总账单金额170000元,细账结算出来,该还有你们的,也算你们的”。被告罗胜银在微信中还就分期支付欠款并承诺,但未能实际履行。原告深圳市穿越奇迹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罗胜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穿越奇迹贸易有限公司赔偿款170141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20日起,以17014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穿越奇迹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02元,由被告罗胜银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邵子强 人民陪审员刘祥波 人民陪审员陈宗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孟林
判决日期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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