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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汪晓燕
联系方式:18690938466
注册时间:2011-11-23
公司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北京路南332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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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德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0102民初3713号         判决日期:2021-07-16         法院: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德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森公司”)与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德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456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理由:原被告之间签订电梯设备买卖运输合同,被告购买原告小机房乘客电梯6台,型号为GPRS20-Ⅲ,总价1218000元,合同约定最后一笔款项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一年保质期满七日内结清。合同签订后,精河县安居富民一期、二期工程项目竣工安装完毕,早已验收合格,但被告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给付义务,前后付了1070000元,剩余货款148000元至今没有付,原告一直多次催款,但是被告提出各种理由拒付货款,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支付余款及利息,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顺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原被告住所地均在博乐市,买卖合同实际签订地在精河县,合同履行地亦在精河县,原告起诉状落款也在精河县人民法院,故本案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此,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并不享有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精河县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新疆德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毅攀
判决日期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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