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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贺光达
联系方式:18670527983
注册时间:1992-02-26
公司地址:桂阳县鹿峰街道鹿峰路南塔岭
简介: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土石方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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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丰业、谢欢阳等与杨红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1021民初1793号         判决日期:2021-08-18         法院: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丰业、谢欢阳诉被告杨红军、杨金用、杨忠民、杨重日、杨道友、李天才、杨金才、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村胜利组建房理事会(以下简称“建房理事会”)、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村胜利组(以下简称“胜利组”)及第三人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欢阳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忠,被告杨红军(同时系被告胜利组负责人)、杨金用、杨重日(同时系被告建房理事会负责人)、杨道友、李天才、杨金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忠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曾丰业、谢欢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九被告杨红军、杨金用、杨忠民、杨重日、杨道友、李天才、杨金才、建房理事会、胜利组共同支付两原告新农村建房工程款369720.53元整;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九被告杨红军、杨金用、杨忠民、杨重日、杨道友、李天才、杨金才、建房理事会、胜利组共同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九被告杨红军、杨金用、杨忠民、杨重日、杨道友、李天才、杨金才、建房理事会、胜利组共同支付两原告新农村建房工程款302990.30元,同时原告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被告建房理事会(发包人)与第三人宏润公司(承包人)签订了一份《柏树村杨家自然村新农村建房工程施工合同》,由第三人宏润公司按中标价格包工包料施工建设黄沙坪街道柏树村杨家自然村(即胜利组)“示范村庄”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合同签订以后,第三人宏润公司让两原告对该工程项目实际施工建设,该工程由两原告包工包料方式如期完成本工程31栋建筑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两原告多次找被告建房理事会的成员结算工程款,但被告建房理事会成员互相推诿,直至2021年2月1日才与原告方结算。经结算,该工程共31栋建筑,总面积111566.2平方米,按中标综合包干单价663.86元/平方米计算,合同内工程总造价7412793.53元,另根据双方自行协商增加的合同外工程量工程款为126927元(包括水管材料费41248元、天沟24800元、安装下水道9920元、大板基础16611元、外墙涂料改为瓷砖34348元),工程结算总计工程款7539720.53元。截至2020年2月1日,两原告已从建房理事会处领取工程款7170000元,尚有工程款369720.53元未付。原告认为,被告建房理事会与被告胜利组在银行办理建房资金存款业务均加盖公章确认,本项目招标人为被告建房理事会,相应的工程款支付结算,竣工房屋交付均是建房理事会成员在行使权利与义务。建房理事会与第三人宏润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对九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各被告理应依法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实现,两原告于2021年2月3日申请了诉前保全,冻结了存在杨金用名下用于支付工程款的建房资金。因被告方对剩余工程款久拖不付,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杨红军、杨金用、杨重日、杨道友、李天才、杨金才、建房理事会、胜利组辩称,该工程共31栋建筑,总建筑面积为1,11566.2平方米,按中标综合包干单价663.86元/平方米计算,合同内工程总造价7412793.53元;另被告方认可的合同外增加工程量为75759元(包括天沟24800元、大板基础16611元、外墙涂料改为瓷砖34348元),不认可原告方提出的水管材料费41248元、安装下水道9920元,故被告方认可的总工程款为7488552.53元。根据合同约定,要留5%质保金,两原告已领取工程进度款7170000元,剩余未付部分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该工程于2015年7月招标,2015年8月开工,2016年年底31栋建筑主体基本完工,2017年发现部分墙体爆裂、渗水,个别住宅主体墙偏差较大,化粪池也是几家人合用一个。2018年的时候,被告方要求原告方来维修,但是原告方没有来人,2019年的时候原告方来了几个人进行维修,被告方才又付了7万元工程款。双方为了付款的事,黄沙坪街道及柏树村干部也多次组织过双方进行协调,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胜利组在2018年的时候将案涉项目住房分配给了各集资建房户,至今大约有十四户集资建房户入住。因案涉工程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原告方虽在被告方要求下进行了维修,但依然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集资建房户有不同程度的意见,故该质量保证金建房理事会拖着未付。是否应该支付,由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杨忠民未作答辩。 第三人宏润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作如下认定: 2015年4月,被告胜利组为搞新农村建设,决定成立建房理事会,负责黄沙坪街道柏树村杨家自然村“示范村庄”村民住宅项目的拆旧房、建新房等具体事项,理事会成员有被告杨红军、杨金用、杨忠民、杨重日、杨道友、李天才、杨金才等七人,被告杨重日为会长,该建房理事会未在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登记,为临时性协调办事机构。2015年7月,被告建房理事会委托湖南中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2015年7月31日第三人宏润公司以投标价663.86元/平方米中标。2015年8月初,被告建房理事会与第三人宏润公司签订《柏树村杨家自然村新农村建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宏润公司以中标价格663.86元/平方米包工包料建设黄沙坪街道柏树村杨家自然村“示范村庄”村民住宅项目。其中第八条“合同价款的支付”约定“留5%质保金一年无质量问题余款付清。”第十条“质量保修期”约定:“质量保修期按整个规划建房完成,整个工程竣工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并签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一年之内无质量问题,办理结清尾款手续。”建房理事会成员被告杨红军、杨金用、杨忠民、杨重日、杨道友、李天才、杨金才均在发包人处签名并加盖建房理事会的公章。 合同签订后,由两原告挂靠第三人宏润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对黄沙坪街道柏树村杨家自然村“示范村庄”村民住宅项目进行施工建设,建房理事会认可工程由两原告包工包料建设,工程进度款亦由两原告直接向建房理事会成员领取。建房理事会在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园区支行开立了一个建房资金公用账户,该账户系以建房理事会成员杨金用名义开立,账号为8101××××3289,存折上盖有被告胜利组、建房理事会的公章及杨重日的私章,存折密码由建房理事会成员杨红军、李天才、杨道友三人共管密码,建房理事会成员杨重日管私章,建房理事会成员杨红军、杨金用管公章,建房理事会成员杨金用保管存折。账户内的款项需由建房理事会全体七个成员签字同意方可支付。截至2021年2月1日,两原告已从建房理事会处领取工程进度款7170000元。 2016年年底该工程主体基本完工。2017年年底,建房理事会成员对涉案工程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并予以接收,未办理书面的验收合格确认手续。2018年建房理事会对涉案工程项目住房分配给31户建房集资户,之后陆续有部分建房集资户装修入住。 因发现涉案工程项目存在漏水、渗水等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被告方要求两原告派人进行维修,但原告派人多次维修后,仍然有住房反映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建房理事会及其成员把持住剩余工程款不付。 2021年2月1日,两原告与被告建房理事会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款结算。经结算,该工程项目共31栋建筑,总建筑面积为1,11566.2平方米,按中标综合包干单价663.86元/平方米计算,合同内工程总造价7412793.53元;另双方均认可的合同外增加工程量为75759元(包括天沟24800元、大板基础16611元、外墙涂料改为瓷砖34348元),建房理事会成员对原告方提出的水管材料费41248元、安装下水道9920元不认可。故双方均一致认可的总工程价款为7488552.53元,扣除已付工程款,实际被告方欠付工程款318552.53元。 因双方对剩余工程款应否支付协商不成,两原告遂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缴纳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370元。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湘1021民保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杨金用名下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账号为8101××××3289的存款370000元,期限为一年。2015年2月5日,本院依据(2021)湘1021财保5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实际冻结被申请人杨金用在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8101××××3289内银行存款302990.30元。2021年3月4日,两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于当日进行诉前调立案,案号为(2021)湘1021民诉前调469号。因双方意见分歧,未能达成诉前调解意见,本院于2021年5月1日正式立案受理本案
判决结果
被告杨红军、杨金用、杨忠民、杨重日、杨道友、李天才、杨金才、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村胜利组建房理事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曾丰业、谢欢阳工程款人民币302990.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45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370元,共计8215元,由原告曾丰业、谢欢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何志生 人民陪审员李爱国 人民陪审员汤嗣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谢宇 书记员刘政兴
判决日期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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