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黔2323执15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2323执157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8-18
法院: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广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黄广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侯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李家运
判决日期
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