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辛静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津0101执恢335号
判决日期:2021-08-18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辛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综合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主要财产为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的房产,上述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权限。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宋松
审判员孔敬
审判员郑雅琴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初阳
判决日期
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