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浩门金建租赁站与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新毅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青2221财保6号
判决日期:2021-08-18
法院: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门源县浩门金建租赁站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一名下:户名为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西宁物流园支行;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门源支行的银行存款729037.75元采取查封、冻结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门源县浩门金建租赁站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宁物流园支行的账户为×××、中国农业银行门源支行的账户为×××内银行存款729037.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165.19元,由申请人门源县浩门金建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取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李兴延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生艳
判决日期
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