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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泰智国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55-83326785
注册时间:2016-07-11
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笋岗东路3002号万通大厦1300单元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建筑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机械设备租赁(不含融资租赁);商务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期货、保险、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劳务派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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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武与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孙昌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0111民初1090号         判决日期:2021-08-18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德武与被告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广公司)、孙昌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深圳市瑞翔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翔公司)、深圳中泰智国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智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琼、廖艳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艺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高海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瑞翔公司、中泰智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工程款141777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劳务工程款的违约金265831.88元(以141777元为基数,按每日加收总欠款总额千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全部劳务工程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月11日的违约金为265831.88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5000元;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事实与理由:长沙市雨花区恒大国际广场由恒大地产发包给艺广公司施工,主要施工范围为9栋公寓的室内精装修,但该施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系孙昌平,艺广公司与孙昌平系挂靠关系。2019年12月20日原告与艺广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协议书》(一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艺广公司将长沙恒大国际广场9#楼室内装修的入户大堂门、钛金边、玻璃的施工部分分包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随即入场施工,2019年12月27日,原告承担的工程部分完成施工,原告与两被告进行了工程结算,结算的工程总款为791777元,两被已经向原告支付了650000元,剩余141777元工程款两被告答应于2020年1月1日支付给原告,并且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明确载明两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为141777元,且应于2020年1月1日归还,逾期归还,按每日加收总欠款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除此之外,原告因主张该笔欠款所花费的诉讼费、担保费、律师费、鉴定费、审计费等费用均由欠款人承担。欠条出具后至今,两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该笔欠付的工程款,两被告均一致予以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艺广公司辩称:1、艺广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原告提供的劳务合作协议书是与孙昌平签订,该协议书上的项目章明确备注了“仅限于文件、资料往来,不适用于合同等经济往来”,项目章是艺广公司向建设单位甲方出具的,仅限于艺广公司与甲方的文件资料往来签收,故该合同使用项目章签订不具备法律效力。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应该注意到项目章的备注内容,但原告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与孙昌平签订合同,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善意第三人,故不能向艺广公司主张权利。原告提供的结算单的施工内容包括套内工程量、电梯厅工程量、大堂工程量、点工等,而合同约定第1项入户大堂门700元/m2,第2项固定定价26000元,第3项固定价20000元,均属于大堂的施工,二者不相符,数据存在虚假;2、艺广公司对原告不存在付款义务。原告提供的欠条是孙昌平向其出具,是孙昌平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艺广公司确认欠款,且落款处为欠款人个人孙昌平,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加盖项目章的真实性无法确认;3、原告主张违约金及违约金标准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明显不合理。即使原告主张对孙昌平的欠款属实,其实际损失仅限于利息损失,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本案原告主张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换算成年利率为180%,远超过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 被告孙昌平未到庭答辩。 第三人中泰智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称:中泰智公司与艺广公司于2019年6月5日签订《长沙恒大国际广场首期9#栋公寓批量精装修工程》劳务派遣合同,该工程开工日期暂定为2019年3月28日。在此工程期间共收到艺广公司劳务款8720155.25元,已付王晓军8589352.93元,上述付款凭证已提供给艺广公司。中泰智公司收到艺广公司的劳务款后,每次按王晓军制作提供的资金划拨单要求转账给王晓军,已足额支付,不存在欠付责任。中泰智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主张均不认可。 第三人瑞翔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称:瑞翔公司与艺广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签订《长沙恒大国际广场首期9#栋公寓批量精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该工程开工日期暂定为2019年3月28日。在此工程期间共收到艺广公司劳务款1493286.71元,已付王晓军1478353.85元,上述付款凭证已提供给艺广公司。瑞翔公司收到艺广公司的劳务款后,每次按王晓军制作提供的资金划拨单要求转账给王晓军,已足额支付,不存在欠付责任。瑞翔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主张均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0日,原告(承包人,乙方)与被告艺广公司长沙恒大国际广场项目部(发包人,甲方)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将长沙国际广场9#楼入户大堂门、钛金边、玻璃施工等室内批量装修工程分包给乙方,双方对工程单价、付款方式等作了约定,落款甲方处加盖有“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恒大国际广场项目部”印章,该印章下方备注有“仅限于文件、资料往来、不适用于合同等经济往来”。原告提交的不锈钢制品加工单、顺鑫玻璃总汇等材料显示,原告在合同签订后组织人员按约进行施工。原告提交的涉案工程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等子项目报审报验表、质量验收记录载明,在施工单位检查结果处均加盖有被告艺广公司长沙恒大国际广场项目部印章。 2019年12月27日,原告与艺广公司长沙恒大国际广场项目部进行结算后签署结算单一份,确认工程款合计791777元,载明已付65万元,欠付141777元,落款处加盖有艺广公司长沙恒大国际广场项目部印章。2020年12月29日,被告孙昌平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付原告长沙恒大国际广场9栋公寓劳务工程款141777元,付款日期为2020年1月1日,逾期归还,按欠款总额每日5%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主张该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落款欠款人处加盖了被告艺广公司长沙恒大国际广场项目部公章,并有被告孙昌平签字。 另查明,被告孙昌平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显示,被告艺广公司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按月向被告孙昌平转账5441元,备注为工资。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艺广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艺广公司就长沙恒大国际广场9栋公寓批量精装修工程分别与第三人中泰智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与第三人瑞翔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各一份,其中与中泰智签订的合同(未提交原件核对),该合同暂定价为837万元,合同中对于派遣岗位、人数和期限及合同落款时间等均为空白;与瑞翔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落款时间为2019年12月,合同中约定开工时间暂定为2018年8月1日,合同总工期为175天,合同暂定总价为6433761.30元;2、收付款明细表、银行回单、资金划拨单等支付凭证;3、工程付款委托书、工资明细表、案外人王晓军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该组证据系第二次开庭前提交);4、工程结算书、工程造价汇总表等。艺广公司拟证明:1、涉案工程艺广公司已经发包给中泰智公司和瑞翔公司,艺广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2、孙昌平系案外人王晓军雇佣人员,孙昌平工资系王晓军从其工程款中支付,孙昌平代表王晓军与原告签订合同,应由王晓军向原告承担责任,艺广公司据此在第二次开庭前申请追加王晓军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4、艺广公司已经支付给中泰智公司劳务款870余万元、支付给瑞翔公司劳务款149万余元,中泰智公司已经向王晓军支付劳务款860万余元,瑞翔公司已经向王晓军支付劳务款147万余元。原告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1、两份劳务合同部分主要内容不清,承包范围不明,同时把涉案工程发包给中泰智公司和瑞翔公司存在矛盾;2、中泰智公司、瑞翔公司并未组织人员参与涉案工程施工,艺广公司向中泰智公司、瑞翔公司转账并非涉案工程的劳务款项,中泰智公司、瑞翔公司将劳务款项全部转给王晓军一人,与常理不符;3、王晓军发放工资明细表系单方制作,工程付款委托书、王晓军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均无法证明孙昌平系王晓军雇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资料、原告与被告艺广公司长沙恒大国际广场项目部签订《劳务合同协议书》、长沙恒大国际广场项目部盖章确认的工程结算单、工程报审报验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被告孙昌平及长沙恒大国际广场项目部出具的《欠条》、原告采购涉案项目装修材料的收据、不锈钢制品加工单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孙昌平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张德武劳务工程款1417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177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从2020年1月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德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90元,由被告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孙昌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松杰 人民陪审员庞昌阳 人民陪审员胡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顿梁
判决日期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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