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常安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01民初75号
判决日期:2021-08-18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常安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常安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德安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4.7%的股权。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公司持有的湖南德安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作为担保,如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湖南常安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遭受损失的,愿以该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德安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常安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德安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4.7%的股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何豪杰
审判员李龙玺
审判员刘国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叶慧灵
判决日期
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