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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捷
联系方式:0731-89757126
注册时间:1993-04-09
公司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500号
简介:
从事高速公路的投融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建设、收费、养护和经营开发以及沿线资源开发(包括高速公路沿线土地及相关产业、服务区(含加油站)经营管理、信息技术及服务、通信管道租赁、建设养护工程施工及技术服务、广告资源的开发与经营、金融服务、物流业);公路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专业承包;公路工程检测、监理、设计、咨询;桥梁加固维修;项目代建代管;高速公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ETC发行服务及应用;充电桩等新基建的建设和管养;车辆救援服务;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生产及销售;机械设备、通信器材的销售;广播、新媒体的开发与经营;设备租赁;其他经批准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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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常安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01民初75号         判决日期:2021-08-18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常安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常安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德安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4.7%的股权。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公司持有的湖南德安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作为担保,如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湖南常安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遭受损失的,愿以该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德安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常安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德安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4.7%的股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何豪杰 审判员李龙玺 审判员刘国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叶慧灵
判决日期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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