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行与海东市平安区生贵牛羊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马成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青0203执235号
判决日期:2021-08-18
法院: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行与海东市平安区生贵牛羊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马成军、付国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海东市平安区生贵牛羊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马成军、付国兴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马成军因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已全部被执行,不动产被查封,被执行人马成军已被刑事拘留;被执行人付国兴经过网络查控显示有一辆奥迪轿车,经过本院核实,已于2021年1月份出售,出售车款,被执行人称车款已全部偿还其表姐的借款。申请人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行向本院提供的刚察县富熙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在刚察县有不动产,经过本院实地走访,该房产属于荒废状态,本院已对其进行查封处理。本院依法约谈申请人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行,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行表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不同意终本。本院认为,本案经过网络查控和实地走访,均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白锦强
审判员范德勇
审判员刘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杨小强
判决日期
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