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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56673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宪华
联系方式:0991-6600659
注册时间:2014-12-26
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西五巷99号
简介:
成品油、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的销售;食品、饮料、酒、干果(预包装)、烟(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的销售;餐饮;住宿(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仓储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3类)(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报刊杂志、音像制品的出租及销售;石油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维修;与经营有关的咨询服务;物业管理;绿化工程;润滑油、石油化工、化工产品、管道生产建设所需物资设备、器材、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汽车配件、计算机耗材、文体用品、电子产品、加油机、通讯器材、电话卡的销售;洗车服务;农用物资、土特产、种子(包装)、化肥的销售;土地、机械设备、房屋租赁;计生用品、农业用地膜、母婴用品、消防器材、营养保健品、水果、水产品、汽车销售;洗衣服务;旅游服务;汽车修理与维护;代居民收水电费及其他费用;代理保险;交通IC卡的销售,汽车充电服务;充电站(桩)建设与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奶制品的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票务代理;劳动防护用品,冰冻海鲜,办公家具,照明器材,五金,防爆灯具,电热设备,电线电缆,天然气输配设备与系统及配件,防暑降温用品,电影票代售,厨具卫具洁具及日用杂品销售,农用薄膜,滴灌带,床上用品,厨房用品,体育用品,文化纪念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气瓶充装、天然气技术运用与开发,沥青,水泥,石材,房地产,彩票代售,进口食品,金属材料,仪器仪表,办公设备,劳保护具,畜产品,阀门管件,皮棉、橡胶制品,工业电器、油钻采配件,兽药,苗木的销售,电器维修;消毒液,一、二类医疗器械;化妆及卫生用品、鲜肉、冷冻肉及肉制品、熟食制品、蔬菜、禽蛋、花卉、婴幼儿配方乳粉、会展服务、纺织、服装及家居用品、鞋帽针织、钢材、五金产品、工艺礼品、饲料、火车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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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592号         判决日期:2021-08-18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宁夏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乌鲁木齐分公司)、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民终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华强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孙世良、王崇钦在本案中持有华强公司的上述凭证,向中石油乌鲁木齐分公司领取加油卡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其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由华强公司承担,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判决认定中石油乌鲁木齐分公司在凭证审核过程中无明显过失错误。胡雅静、孙世良、王崇钦先后以华强公司名义从中石油乌鲁木齐分公司处领取加油卡,是一系列的连续行为,其中胡雅静领取加油卡的时间在先、无任何代理手续,孙世良、王崇钦领取加油卡的时间在后、孙世良第一次领取加油卡时没有出示兴业银行网上回单。原审判决认为胡雅静的行为不能认定系中石油乌鲁木齐分公司向华强公司履行了相应义务,却认为孙世良、王崇钦第二次至第六次领取加油卡时出示了兴业银行网上回单,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明显认定错误。2018年4月27日至5月10日,华强公司累计向中石油乌鲁木齐分公司转账250万元,而按照中石油乌鲁木齐分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同期交付加油卡却有300万元,充分说明其管理疏漏、把控不严。中石油乌鲁木齐分公司在其与华强公司的交易过程中存在主观故意过错。2.原审判决认定孙世良、王崇钦的行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错误,中石油乌鲁木齐分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善意且无过错。2018年5月16日至6月18日,孙世良、王崇钦以华强公司的名义先后六次领取加油卡1200万元,其中孙世良第一次领取加油卡时提交的凭证中并没有兴业银行网上回单,结合胡雅静办理业务时也未提交兴业银行网上回单的情况,充分证明兴业银行网上回单并不是中石油乌鲁木齐分公司交付加油卡的必要条件,孙世良、王崇钦的行为不具有代理权的表象。原审判决将兴业银行网上回单作为中石油乌鲁木齐分公司有理由相信孙世良、王崇钦有代理权的判断依据,从而认定孙世良、王崇钦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虽然调查了正常情况下兴业银行网上回单的取得方式,但是其没有落实上述人员取得兴业银行网上回单的途径、没有核实回单的真实性,就将出具回单的不利后果判由华强公司承担,不符合客观实际,并且兴业银行网上回单仅能证明华强公司向中石油乌鲁木齐分公司转账汇款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华强公司委托授权的情况。孙世良、王崇钦、胡雅静伪造华强公司印章及授权委托书等手续,在中石油乌鲁木齐分公司处领取加油卡,不是为了在华强公司与中石油乌鲁木齐分公司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将行为的效果归于华强公司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就是非法占有中石油乌鲁木齐分公司的财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该行为与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性质相违背。孙世良、王崇钦的行为不符合华强公司与中石油乌鲁木齐分公司的交易习惯和约定。双方的交易行为是:华强公司向加油卡账户中转入购买油品的资金,中石油乌鲁木齐分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向华强公司的一级加油卡中注入等价值的油品。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双方先后十七次将2025万元全部按照上述方式交易,可见这是双方的交易惯例。而领取现金充值卡和不记名加油卡(刮刮卡)的业务,既不符合华强公司的业务需要,也不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纯属他人冒用公司名义骗取财产的行为。中石油乌鲁木齐分公司在没有接到华强公司业务变更的授权委托书的前提下,仅以孙世良、王崇钦持有的伪造的授权范围为支付油品的采购款、发运货签收、发票的开具等相关业务的授权委托书,就擅自变更油品交付方式,其本身存在过错,审核不严,其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3.二审改判中石油乌鲁木齐分公司、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475万元,数额计算明显有误,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宁夏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宋冰 审判员陈宏宇 审判员徐霖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晨 书记员张利
判决日期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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