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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黄志坚
联系方式:0598-8241120
注册时间:1999-10-23
公司地址:三明市徐碧一村66幢
简介: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保证保险等人民币或外币保险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再保险业务;各类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及其再保险的服务与咨询业务;代理保险机构办理有关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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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本云与徐家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1503民初4188号         判决日期:2021-08-18         法院: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本云诉被告徐家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本云的委托代理人魏杰,被告徐家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本云诉称,原告因与被告徐家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请求判决:1、依法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750.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天×30元/天=1020元、营养费60天×30元/天=1020元、护理费60天×135.54元/天=8132.4元、误工费120天×167元/天=2004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32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车辆损失1463元、评估费300元;上述金额合计53825.91元。庭审中变更护理费为154.93元每天。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原、被告身份信息、被告企业信息,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被告驾驶证、行驶证、事故车辆保险单,证明驾驶员具有驾驶资格、车辆符合安全驾驶性能及事故车辆的保险情况。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事故责任划分情况。4、出院记录二份、医药费发票七张,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所受伤情和住院治疗情况、治疗伤情产生的医疗费用。5、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的伤情评定伤残及三期情况、鉴定费用。6、车损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证明原告车辆估损总值及估损产生的评估费用。7、工作证明,证明原告工作情况。 被告徐家兵辩称,原告的医疗费全部是我垫付的,而且还有多余的,具体金额不清楚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不持异议。被告一驾驶的车辆在我司仅仅投保了交强险,我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部分诉请过高,不承担非医保。误工费不应该戳128.5元,误工76天。原告不构成伤残,不承担精神抚慰金。没有维修发票,车损金额无法确定。被一应该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原件。不承担本案的鉴定费、诉讼费、评估费等间接损失。因原告精神不构成伤残,故精神伤残申请花费的鉴定费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三期鉴定费应该由被告一承担。 经举证、质证,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20年1月7日,被告徐家兵驾驶车牌号皖NX××××的三轮摩托车,在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黄莲村路段,与张本云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张本云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认定,徐家兵负全部责任,张本云无责任。原告张本云受伤后,于当日入住六安世立医院住院至2020年1月23日出院。后又于2020年1月29日入住六安世立医院住院至2020年2月16日出院,共计住院34天,花去医疗费14750.51元。医药费用系被告徐家兵垫付。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张本云因交通事故致内开放性颅脑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误工12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花去鉴定费3320元。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评估,皖NX××××的三轮摩托车车损1463元,花去评估费300元。被告徐家兵驾驶车牌号皖NX××××的三轮摩托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上述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佐证,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本云各项合计40005.2元; 二、被告徐家兵赔偿原告张本云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评估费,合计8470.51元; 三、原告张本云返还被告徐家兵垫付医药费14750.51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被告徐家兵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胡晓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永红
判决日期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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