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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盛世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8万元
法定代表人:雷跃山
联系方式:15617373133
注册时间:1998-03-24
公司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明德路16号506室
简介:
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井工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及养护;房屋建筑工程;桥梁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电力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河湖水系综合治理;建材销售;工程机械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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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盛世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1221民初4093号         判决日期:2021-08-18         法院:临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盛世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与被告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临泉规划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被告临泉规划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永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20039元并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依法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到临泉县社会保障局办理农民工工资270000元退费手续;3、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日,原告河南盛世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鲁山县永昌道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中标临泉县2014年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第二标段工程,同年6月19日被告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临泉县国土资源局)与原告永昌公司签订《临泉县2014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将临泉县2014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标段发包给被告永昌公司,合同价款13750285元。后经竣工审计价款13651509元,被告已支付12331470元,尚有未付1320039元,经原告一直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该工程竣工后,原告到临泉县社会保障局办理270000元农民工保证金退费手续,原告到被告处盖章办理退费手续,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导致原告270000元保证金无法退回。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临泉规划局辩称,1、涉案工程经招投标程序,由原告中标承包,中标、合同工期为150天,自2015年6月19日合同签订,应于2015年10月16日竣工。但涉案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按合同约定已逾期439天,按合同约定,逾期完工应承担每天2000元的违约金,原告因工程逾期累计应承担违约金878000元,该违约金应从其剩余工程款中扣除。2、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审计后付至审定价百分之九十,剩余百分之十作为质保金,待验收后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可付清。涉案工程竣工、审计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审定价款13651509元,已支付12331470元,余款按约定,待2017年12月29日如果没有工程质量问题可以付清。2018年临泉县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协助执行通知,要求被告冻结原告未付工程款不予支付,于2020年12月16日通知被告解除冻结。综上。原告要求的工程款利息不应支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永昌公司原名鲁山县永昌道桥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河南盛世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6月2日,永昌公司中标临泉县2014年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第二标段工程,同年6月19日永昌公司与临泉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临泉县2014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临泉县国土资源局将临泉县2014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标段发包给原告永昌公司,合同价款13750285元,计划工期为150日历天。 专项合同条款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2个月,逾期完工违约金按工程进度控制管理规定执行,每天2000元。 2015年7月4日,永昌公司与案外人韦学东签订《施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了韦学东。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221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认定永昌公司转包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临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5日对永昌公司的关于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函载明:“你单位中标承建的临泉县2014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二标段工程建设项目,于2015年6月19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150日历天,现已违约超期;为加快工程进度,我局多次召开了2014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调度推进会,但贵公司承建的该项目一直进度迟缓,至今没有完工,严重影响了项目工程按时竣工验收;在2016年3月30日我局召开的项目调度会上,贵公司承诺在2016年4月15日前全面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为加快工程进度,严格执行合同,请贵公司加大人员、资金投入,务必于2016年4月22日前全面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并向我局申请县级初验,如不能按时完工,我局从2016年4月23日开始扣除贵公司工期违约金每日0.5万元,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此函……。今收到临国土资函(2016)75号函刘国平2016.4.18日。” 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阜国土资(2016)747号文件载明:“2016年9月23日至24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水务局、公路局、农委等有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组,对临泉县2014年度10个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 2016年12月25日临泉县2014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标段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载明审定结算价为13651509.56元。被告方已经拨付工程款12331470元,余款1320039元未付。 另查明:原告满新法与被告鲁山县永昌道桥有限公司、韦学东、李明旭、赵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的(2018)皖1221民初369号民事裁定载明:“…一、冻结被申请人鲁山县永昌道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冻结被申请人鲁山县永昌道桥有限公司在临泉县国土资源局工程款(限额534918元),期限一年。…”。2018年4月26日临泉县人民法院向临泉国土资源局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鲁山县永昌道桥有限公司在临泉县国土资源局工程款(限额534918元),期限为一年。后临泉县人民法院向临泉县国土资源局发(2020)皖1221执恢54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本院(2018)皖1221民初369号民事裁定书对鲁山县永昌道桥有限公司在临泉县国土资源局工程款534918元的冻结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河南盛世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200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2003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自2020年12月17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河南盛世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农民工工资退费手续; 三、驳回原告河南盛世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10元,减半收取9555元,由被告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段鸣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秀娟
判决日期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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