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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荀树财
联系方式:0314-3111513
注册时间:2003-08-26
公司地址: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
简介: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公路试验检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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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玉强与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0825民初2050号         判决日期:2021-07-14         法院:隆化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玉强与被告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承德广泰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21年6月7日出具评估报告书。本院依被告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9月21日的申请,追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玉强、被告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长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宋玉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及附属设施受损的经济损失5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评估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承张高速连接线支线工程,头道沟至韩麻营段途经。路基施工点紧邻原告民房及附属设施,大型机械施工中产生震动,造成原告的房屋和院墙受损严重不能居住,需要采取维修或加固措施消除危险。除房屋及附属设施经济损失外,房屋损害发生后不能继续出租造成了租金损失。双方协商赔偿事宜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们施工的工程,已投保险。宋玉强的房屋在我们施工地点附近,宋玉强房屋受损后,保险公司已经委托第三方做了评估,宋玉强本人签字认可。我公司只认可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的评估报告中的损失。原告的损失由我公司赔偿后,我公司再向保险公司索赔。我公司不承担评估费用。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承保了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包的承德至张家口高速公路承德建筑工程保险,保险工程地址为承德至张家口高速公路承德,K21+000至K29+045.619支线K0+000至K4+000,保险期限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关于第三者的赔偿部分财产损失总计限额为50万元,财产损失事故每次绝对免赔额为5000元人民币或损失的10%,以高者为限。因施工放炮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仅承担路基200米以内的损失,因施工压路机等施工机械震动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仅承担距路基60米内的损失。根据了解投保人中交一公局将工程分包给了本案被告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施工前我公司已经对在工程范围内的村民房屋进行了相关的财产保全。在工程结束后我公司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原告的房屋损失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我公司同意在鉴定报告的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我公司不对原告直接进行赔偿,原告的损失由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后,再到我公司进行保险理赔。原告的房屋租赁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评估费用应属于原告的举证支出,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承张高速隆化连接线第五合同段项目施工工程。2016年10月18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为该工程投保了建筑工程保险。建筑期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保证期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2018年5月3日,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支线工程施工专业劳务分包合同,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包了承德至张家口高速公路承德K0+000-K4+000支线工程施工。工期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12月30日。原告的房屋坐落于隆化县,位于承张公路连接线附近。被告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该段施工过程中,致使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部分村民房屋不同程度受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房屋损失曾进行过评估,但未出具正式的公估报告。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依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承德广泰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宋玉强的房屋及院墙受损的损失进行了评估。2021年6月7日,承德广泰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房屋及院墙修复费用评估值为9488.96元。房屋修缮期一个月,月租赁费为291.67元。原告支付评估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诉辩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村委会证明、房屋照片、租赁合同及被告提供的劳务分包合同、保险单、房屋照片及本院委托承德广泰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书予以证明。对被告提供的公估报告没有评估单位印章,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一、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宋玉强房屋及院墙修复费用9488.96元、房屋修缮期间的租赁费291.67元。以上两项合计9780.6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宋玉强负担500元,被告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评估费5000元,由被告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爱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静
判决日期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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