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宏信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旭亿达染织有限公司、陈寿成、宋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803执2160号
判决日期:2021-07-14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宏信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旭亿达染织有限公司、陈寿成、宋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9)苏0803民初5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6月22日,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淮安市宏信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贷款本金800万元、利息2228988.94元、诉讼费78073元转让给本案申请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20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20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12月11日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本案被执行人涉案众多,江苏旭亿达染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淮安经济开发区膳魔师路10号的不动产已被多轮查封,陈寿成、宋红英名下位于本区盛世豪庭小区1号楼2单元1703室不动产亦被多轮查封。执行中本院扣押了被执行人江苏旭亿达染织有限公司所有的惠普打印机一台、冠捷显示器一台。经司法拍卖,惠普打印机以610元成交,冠捷显示器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实现相关债权,未执行标的为9511549.25元及利息等
判决结果
本院(2019)苏0803民初537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陈国兰
审判员贺同新
审判员李扬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成
书记员赵开亚
判决日期
202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