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7101民初99号
判决日期:2021-07-14
法院: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2021年6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局七公司)诉被起诉人宋建强的起诉状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起诉人九局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起诉人给付起诉人房屋租赁费欠款40000元;2.依法判令被起诉人交还租赁的房屋,并对租赁房屋改动部分恢复原状或赔偿起诉人因恢复租赁房屋原状所需的费用;3.案件受理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宋建强签订《库房承租合同》,将位于大石桥市震兴街石山里的房屋以8000元∕年租费出租给宋建强,租赁时间为自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合同签订后,被起诉人仅给付起诉人一年房屋租赁费8000元。被起诉人自2017年5月2日至今一直占用租用的房屋,已构成延续租赁关系,但被起诉人拒不支付租费(截止2021年5月2日,被起诉人已欠5年租费共计4万元),经起诉人多次催要并要求被起诉人交还房屋,被起诉人既不给付租金,也不返还案涉房屋。另被起诉人在租赁期间,未经起诉人同意,私自对租赁房屋进行窗改门等施工改动,被起诉人应对房屋改动部分恢复原状或赔偿起诉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判决结果
对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范学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即芳
书记员刘博
判决日期
202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