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桂0204民初6398号
判决日期:2021-07-14
法院: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玲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2020年11月3日,原告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陈玲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的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元(原告已按减半预交),由原告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阮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卢婷婷
判决日期
202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