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邓志远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0113财保157号
判决日期:2021-07-14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州市番禺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邓志远、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小明、黄健明、叶志源、龚建涛、陈洪、文空名下价值5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广州市裕丰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函》提供等额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邓志远、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小明、黄健明、叶志源、龚建涛、陈洪、文空名下价值5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李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梁颖仪
判决日期
202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