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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冯文锦
联系方式:020-83804526
注册时间:1954-11-12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10号
简介:
建筑物排水系统安装服务;建筑物采暖系统安装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总承包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基坑支护服务;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环保技术开发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筑物空调设备、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节能技术开发服务;城市轨道桥梁工程服务;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房屋租赁;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水处理安装服务;土石方工程服务;工程排水施工服务;技术进出口;港口及航运设施工程建筑;节能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城市地铁隧道工程服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工程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安装服务;监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广播系统工程服务;建筑物自来水系统安装服务;室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造林、育林;绿化管理、养护、病虫防治服务;具有纪念性建筑物保护的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文物古迹保护的技术研究、技术咨询;传统建筑、历史性建筑保护的技术研究、技术咨询;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机械设备租赁;建材、装饰材料批发;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物业管理;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服务;工程结算服务;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土木建筑工程研究服务;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技术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商务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投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物流设施;项目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工程代建服务(不含工程施工活动);招、投标咨询服务;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服务;建筑结构加固补强;建筑结构防水补漏;交通标志施工;交通标线施工;道路护栏安装;工程环保设施施工;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各种交通信号灯及系统安装;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服务;起重设备安装服务;输水管道工程施工服务;输水管道设施安装服务;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建筑物拆除(不含爆破作业);发电厂建设;太阳能发电站建设;综合管廊相关零部件研发、设计;房地产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古建筑工程服务;对外劳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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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文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113民初10734号         判决日期:2021-07-14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构件公司)与被告朱文峰、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构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泉,被告三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雪明、纪鸿,被告电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树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文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建筑构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朱文峰支付拖欠工程款743040.6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2.三建公司与电白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6日,我司第六分公司与广州市萝岗区升隆泰建筑安装工程经营部(以下简称升隆泰经营部)签订了《管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司第六分公司为升隆泰经营部的分包工程进行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我司第六分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升隆泰经营部也于2014年6月28日在工程结算表上签字确认尚欠工程款2456785.60元。其后,升隆泰经营部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至2015年10月15日,升隆泰经营部尚欠工程余款743040.6元未付。经多次向升隆泰经营部追讨,升隆泰经营部均以种种理由推脱。现因升隆泰经营部已注销登记,故应由升隆泰经营部的投资人朱文峰承担上述债务。另因三建公司为总包人,而电白公司为分包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建公司、电白公司应对朱文峰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我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三建公司辩称,1.我司与升隆泰经营部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从未将信基龙美国际动漫产业园桩基础工程委托给升隆泰经营部施工,涉讼合同也是建筑构件公司第六分公司与升隆泰经营部签订的,我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由升隆泰经营部的投资人朱文峰承担责任。2.建筑构件公司并未证明其实际施工的事实,与涉讼工程有关的施工资料,只提供了其制作的施工记录和工程结算表,未见到机械材料以及进场材料等,而且施工记录的工程量与工程结算表并不相符,欠款数额事实不清。3.山清水秀桩基础项目不是涉讼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两项工程属于不同的施工项目及不同的施工关系,应分案处理。4.补偿协议函是一份孤证,未送达给我司,无法证明欠款141400元。5.建筑构件公司第六分公司在2014年7月26日后未向我司主张过工程款,起诉至法院已经超出诉讼时效。6.我司将涉讼工程分包给电白公司,电白公司完成了相关的施工任务,我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 被告朱文峰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电白公司辩称,我司与三建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我司并未与升隆泰经营部及建筑构件公司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涉讼合同由升隆泰经营部与建筑构件公司第六分公司签订,故涉讼合同应当由朱文峰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升泰隆经营部为个人独资企业,已于2016年6月22日注销工商登记。朱文峰为升泰隆经营部的投资人。 2.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建筑构件第六分公司)是建筑构件公司的分支机构。 3.2013年12月31日,三建公司作为甲方(承包人)与电白公司作为乙方(分包人)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龙美国际动漫产业园桩基础工程,工程地点为广州市番禺区龙美村;等等。 4.升隆泰经营部作为发包方(甲方)与建筑构件第六分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管桩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龙美国际动漫产业园C区管桩工程(以下简称涉讼工程);工程地点为广州市番禺区莲花大道;工程内容为乙方向甲方承包龙美国际动漫产业园管桩工程施工,锤击400×95A管桩工程,共计桩数约88根,暂定1300米;锤击500×125A管桩工程,共计桩数约448根,暂定6700米,包括测量定位、准备移动打桩机就位、捆扎桩身、吊桩就位、焊接桩尖、校正桩身、焊接桩、送桩、移机下一桩位;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工程造价约为1250000元,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工期为35天;桩机进场后,甲方预付工程材料款500000元,完成3500米桩时,再付500000元(但不超过乙方购桩款额,如超过则只付购桩款额),完成总工程量后,一周内甲方付乙方工程结算款的90%,余下的10%工程款待管桩检测合格后2个月内一次付清;甲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逾期次日起,每天向乙方偿付1000元;等等。甲方落款处除加盖了升隆泰经营部的印章外,另有江某作为签约人签名确认。 5.2014年6月28日,由江某代表升隆泰经营部与建筑构件第六分公司签订《工程结算表》,双方确认涉讼工程总结算价格为2456785.6元,已付工程款1500000元,未付工程款956785.6元。 6.2015年10月27日,升隆泰经营部以广州升隆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建筑构件第六分公司出具《付款确认书》,确认涉讼工程未付工程款为743040元,同意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443040元,逾期支付,同意于2017年1月起按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二支付滞纳金。 7.2017年1月18日,建筑构件第六分公司以升隆泰经营部、三建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升泰隆经营部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84440.6元及利息,三建公司在升泰隆经营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案号为(2017)粤0113民初611号(以下简称611号案),后建筑构件第六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变更其诉请的工程款金额为743040.6元。在611号案庭审过程中,建筑构件第六分公司主张三建公司为涉讼工程的总包方,三建公司确认涉讼工程由其向广州信基龙美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承接,然后分包给电白公司。升隆泰经营部的投资人朱文峰确认该经营部是挂靠电白公司与三建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并表示同意支付743040.6元。2018年3月28日,本院作出611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升泰隆经营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建筑构件第六分公司支付工程款743040.6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8日起,以743040.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建筑构件第六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判后,建筑构件第六分公司不服611号案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为(2018)粤01民终14137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该案中认为,一审对升隆泰经营部于建筑构件第六分公司起诉前已注销工商登记的事实未予查明,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611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以本案立案后,依建筑构件第六分公司的申请追加了升隆泰经营部的投资人朱文峰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在第一次庭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建筑构件第六分公司再向本院申请追加电白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故本院再追加电白公司为本案的被告。 8.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建筑构件公司向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提交注销建筑构件公司第六分公司的登记的申请,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23日准予注销建筑构件第六分公司的登记。后建筑构件公司申请作为本案的原告参与诉讼。 9.庭审过程中,建筑构件公司及三建公司均确认在611号案中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发表的意见在本案中同样适用,且建筑构件公司、三建公司及电白公司均表示对611号案民事判决书中的事实查明部分无异议。另电白公司确认朱文峰挂靠其司,并以其司的名义与三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上述事实有《管桩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表》《付款确认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一、朱文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43040.6元及利息(利息应以743040.6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基准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11230元,由朱文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杏仪 人民陪审员陈璐 人民陪审员符贵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凌绮珊
判决日期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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