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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338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沐春
联系方式:0754-83820689
注册时间:1978-11-17
公司地址:汕头市潮阳区文光棉西路305号建设局大院内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金属门窗工程、管道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施工劳务;建筑物拆除;机械设备租赁,不动产租赁;房地产经营。销售: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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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显告与广州市耀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15民初5054号         判决日期:2021-07-14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莫显告与被告广州市耀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杰公司)、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显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红、王鼎,被告耀杰公司、建安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石文、吴晓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莫显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建安公司向莫显告赔偿房屋租金损失515640.4元;2.耀杰公司对建安公司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受理费、鉴定费由建安公司、耀杰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海景路XX号的房屋产权人。耀杰公司是为时代南沙海景路项目(时代香海彼岸)的总承包单位,建安公司是上述项目的建设单位。2018年6月至7月,耀杰公司在莫显告房屋所在地附近进行桩基施工,对地面产生振动,造成莫显告房屋损坏,导致房屋倾斜。2019年3月16日,时代南沙海景路项目部委托广东中星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进行损坏鉴定,鉴定为一般损坏,且莫显告房屋的损坏、倾斜与耀杰公司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双方多次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莫显告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耀杰公司辩称,建安公司是广州市南沙海景路项目一期项目桩基础工程的施工单位,如因施工导致涉案房屋受损,应由建安公司承担,耀杰公司无须承担责任。另外,莫显告提出的租金金额高于2018年的租金参考价指导标准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故耀杰公司对租金的计算标准有异议。 建安公司辩称,涉案房屋的损害系房屋自身材料、施工工艺、外界环境因素、违法加装电梯等原因所致,与建安公司的施工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莫显告要求建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即使涉案房屋是建安公司施工所致,由于房屋租金不属于房屋损害所产生的必然损失,且涉案房屋一直处于出租使用的状态,莫显告要求建安公司支付租金损失也缺乏事实依据。另外根据2018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的标准,涉案房屋的租金应为每平方米10元,莫显告主张的租金标准过高。因此,不同意莫显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位于广州市海景路XX号(共6层,占地面积24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871.6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粤XX广州市不动产权第XX号)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权利人为莫显告,登记的用途为住宅。 2018年4月13日,耀杰公司和建安公司签订《广州市海景路项目一期项目桩基础工程合同》,将广州市南沙区海景路项目桩基础工程发包给建安公司施工。施工过程中,上述房屋出现瓷砖、楼板、墙体等开裂,抹灰层脱落,墙体、天花板渗水,外地面开裂,房屋整体向南倾斜的状况。2019年3月16日,广东中星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做出《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经涉案房屋评定为一般损坏房,上述南沙海景路项目在该房屋南侧进行桩基施工的外力振动对损坏的发展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对房屋出现损坏的部位进行维修,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应对房屋加强检查,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莫显告申请对房屋损坏原因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广州中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出具中恒鉴字[2020]第0110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作出该房屋可靠性的等级评定为Ⅲ级。可靠性不符合本标准对Ⅰ级的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力和使用功能),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依据现场查看及检测、验算结果、法院提供资料综合分析,鉴定房屋的开裂损坏主要为房屋自身因素所致,属于主要因果关系;被告建房打桩的行为对房屋外侧地面开裂及向南倾斜趋势由一定的加剧作用,属次要因果关系。就对涉案房屋损坏产生的原因力大小问题,本院向该鉴定公司发函要求予以说明。2020年9月25日,该公司以仲恒回函[2020]第163号回复函,回复称:“根据鉴定房屋的使用年限、结构形式、所在的区域地质情况、现有存在的损坏及施工区域开挖深度、基坑支护方式、与鉴定房屋的距离,我司凭借类似情况房屋鉴定经验估计,被告建房打桩行为对鉴定房屋产生的加剧损坏约占两成。”另外,莫显告支付了鉴定费55500元。 莫显告为证明上述房屋损坏导致承租人搬走造成租金损失,提供了莫显告于2018年、2019年间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和承租人的营业执照,证明其出租涉案部分房屋给承租人作办公或居住使用。莫显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房屋受损导致产生损失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莫显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93元,由原告莫显告负担。本案鉴定费55500元,由原告莫显告负担44400元,由被告广州市耀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负担1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健 人民陪审员冯志金 人民陪审员何慧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成涵真
判决日期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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