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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建筑三公司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安祥
联系方式:0854-2623963
注册时间:1984-06-22
公司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雍阳镇文峰东路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通信工程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河湖整治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预拌混凝土工程、模版脚手架安装工程、环保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交通及沿河工程、管道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港航工程、民航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土地整治、土地开发、土地复垦、温室大棚搭建工程施工、水土保持、节水灌溉工程施工、石漠化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工程咨询、规划、勘察、设计、造价、监理、检测、招标代理;水泥预制构件加工、销售;水电安装、装璜;小盘拖货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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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愉与王立强、瓮安县建筑三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2725民初2788号         判决日期:2021-07-14         法院: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愉与被告王立强、瓮安县建筑三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立强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追加舒山明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追加舒山明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崇尧于202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文超、被告王立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贵、被告舒山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瓮安县建筑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白愉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308823.42元(详见赔偿清单);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9年6月,经舒山明介绍,原告白愉到被告王立强承包的瓮安县建筑三公司承建的朵云工地做工。2019年8月4日,原告在安装广告牌时被玻璃枪手柄砸伤,先后在贵阳市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及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7月2日,经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白愉所受的伤属八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45日,营养期为45日。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王立强的答辩意见:被告王立强与原告白愉不具备任何的劳动关系及雇佣关系,本案中造成原告白愉受伤的工程系瓮安县建筑三公司承建,实际施工人为被告王立强,被告王立强将部分木工工程承包给被告舒山明施工,原告白愉系被告舒山明所雇佣的工人,并且被告舒山明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因此,本案被告王立强不是责任承担主体,仅承担部分选任上的过失责任。 被告瓮安县建筑三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答辩和提交证据。 被告舒山明的答辩意见:1、被告舒山明愿意配合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并积极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为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合理、合法的裁判完成自己应尽的义务。2、本案被告王立强系挂靠在被告瓮安县建筑三公司并对外承接土木工程的承包者,被告王立强和瓮安县建筑三公司才是该工程的获利者,该工程完工后的经济利益完全掌握在他们手中,其他工人(包括舒山明和其他打工者)均无权掌控,被告舒山明仅是在其中做工获得打工者应得到的底层打工工资,并不能从中得到管理者的待遇。3、该工程的直接承包者(对内结算)是被告王立强,被告瓮安县建筑三公司则是直接的对外承接工程者,因而被告王立强和被告瓮安县建筑三公司才是该工程往来的经济利益支配者。4、原告白愉进入该工程工地做工,是被告王立强的工地工程需要,并根据被告王立强的授意才进入该工地做工的,原告白愉的受伤理应由被告王立强和被告瓮安县建筑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谁受益谁担责的法律原则,被告舒山明在本案中不能获得工程结算的最终利益,因而不具有赔偿的主体责任义务。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瓮安县人民政府雍阳街道办事处将瓮安县朵云易地扶贫搬迁点映山红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装修装饰工程发包给被告瓮安县建筑三公司承建,此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瓮安县建筑三公司在获得该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给被告王立强开始进行施工,双方亦未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直至2020年1月9日,本案涉案工程通过招标投标程序后,瓮安县人民政府雍阳街道办事处才向被告瓮安县建筑三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价为3309642.37元,并于2020年1月13日与被告瓮安县建筑三公司签订书面的《朵云易地扶贫搬迁点映山红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被告王立强在承建本案涉案工程后,雇请被告舒山明等人从事木工工作,并指派自己的侄子郭昌峰作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在被告王立强的指示下,被告舒山明介绍原告白愉于2019年6月到涉案工地做木工。2019年8月4日,原告白愉在做工的过程中,在向施工架上的被告舒山明传递玻璃枪时,玻璃枪不慎掉落,玻璃枪手柄在掉落时砸中原告白愉的眼部,致原告白愉眼部受伤。同日,原告白愉被送往贵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治疗后诊断为:1、右眼球破裂伤①结膜裂伤②外伤性瞳孔散大③外伤性白内障④玻璃体积血⑤视网膜挫裂伤⑥脉络膜挫裂伤⑦晶状体脱位;2、左眼屈光不正。鉴于原告白愉的伤情,贵阳市人民医院建议原告白愉转到上级医院就诊,原告白愉遂于2019年8月15日出院,在贵阳市人民医院共计住院11天。其后,原告白愉先后至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于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8月20日在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做了眼部手术。原告白愉受伤后,被告王立强通过被告舒山明共计向原告白愉支付赔偿费用42700元,其余被告均未支付赔偿费用。原告白愉当庭认可被告王立强已经支付的42700元应从需要赔偿的款项中予以扣除。2020年7月2日,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贵警院司鉴中心【2020】法临鉴字第7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原告白愉的伤已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45日,营养期限为45日。原告白愉为此次司法鉴定支付鉴定费1300元。 另查明:原告白愉于2002年4月12日生育长女白明镜,现就读于瓮安中学;于2005年生育次子白明顺,现就读于瓮安县。原告白愉的父亲白长青生于1937年7月29日,白长青共生育6个子女,其中三子白贤富已于2013年因病去世。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到庭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原告白愉提交的贵阳市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的疾病证明书、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出院小结、广州地区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医疗费发票、住宿费收据、交通费票据、辅助器具费收据、白长青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永和镇关塘村委会证明、证人余某出庭作证的证言,被告王立强提交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被告舒山明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当庭出示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限王立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白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二十五万八千七百三十六元(258736元); 二、瓮安县建筑三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白愉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5元,由王立强和瓮安县建筑三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费(按不服判决部分的金额计算交纳)。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何崇尧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任荣浪
判决日期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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