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宝义与天津市嘉洁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津0112民初1259号
判决日期:2021-07-14
法院: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宝义与被告天津市嘉洁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吕宝义诉称,被告承包了天津轨道交通运营集团地铁一号线的物业业务。原告于2019年10月份受雇被告从事保洁工作,每月工资2200元,2020年9月17日中午11点左右,原告在津南区××镇××号××庄子站工作时,原告搬物品乘坐电梯不慎从电梯上摔倒将左腿摔伤,被告的领导带原告去津南医院治疗,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待鉴定后一并主张;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点均在天津市河东区,本案应当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故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天津市嘉洁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贾玉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秦艳茹
判决日期
202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