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绍文、刘焕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0292民申2号
判决日期:2021-07-14
法院: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徐绍文因与被申请人刘焕文、一审第三人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建公司)、一审第三人陕西万方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辽0292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徐绍文申请再审称,一审原告刘焕文与案外人王伟、王某制做了虚假的工程结算表格,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据此作出判决无事实依据,实际工程决算总额为49970元,一审原告的起诉系虚假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对该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刘焕文提交意见称,不同意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申请人的申请目的是逃避责任,本案一审期间,法院多次通知申请人到庭,申请人均不到庭。
一审第三人恒力公司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应予驳回。
一审第三人化建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申请人的申请无法律依据。其公司已依法依约履行了案涉工程项目的全部义务,其公司与本案无关。
申请人提交下列证据:1.2019年4月份高伟记录的工程量清单一份(化建公司下属的第四工程队),以证明一审原告所完成的工程总量;2.工程造价表一份,以证明一审原告施工的总价款为49970元;3.申请人2019年8月6日通过微信发给化建公司下属的第四工程队工程师李世鹏的记录一份,以证明申请人上报一审原告的工程价款。
被申请人申请证人耿某、王某出庭作证
判决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侯德强
人民陪审员曲圣强
人民陪审员李兴兵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曲雪晴
书记员张妮
判决日期
202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