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思睿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5281民初2562号
判决日期:2021-08-17
法院:普宁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思睿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思睿医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本金共计360232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217958.48元:(1)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为100114.48元;(2)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5日,利息为117844元;以上1-2项金额合计3820278.4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财产保全费、诉讼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向原告采购爱维她牌多种维生素与矿物质片(孕妇型)、安贝卢欣牌多维片、明圣牌多元营养素片(乳母用型)、低糖DHA藻油夹心软糖等产品,采购金额共计5779180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且被告已全部签收,后被告于2018年7月至12月共计支付了部分货款2176860元,尚欠3602320元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双方随货同行单、付款凭证佐证。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原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1份,证明被告广州思睿医药有限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3、《随货同行单》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付款凭证》9份,证明2018年被告向原告采购爱维她牌多种维生素与矿物质片等产品,采购金额共计5779180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且被告已全部签收,后被告于2018年7月至12月共计支付了部分货款2176860元,尚欠货款3602320元未支付。
被告广州思睿医药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开庭审理,被告广州思睿医药有限公司无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明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州思睿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6023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广州思睿医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81.1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871.84元;由被告广州思睿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7809.28元、保全费5000元,共22809.28元。被告负担的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广州思睿医药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保全费合共用22809.28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胡汉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叶丹敏
书记员陈泽海
判决日期
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