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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闫英才
联系方式:0431-87987316
注册时间:1989-08-17
公司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3799号
简介: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可承接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承包,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特种工程(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类),全过程工程咨询、资信评价,水利行业设计,轻纺农林商物粮、市政、生态环境设计,电力(水利、新能源、风力)发电设计、工程勘察(岩土、测量、水文地质、勘探测试),工程测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混疑土、岩土、量测)。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用设备与齿轮制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混凝土工程、岩土工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设备、材料采购与销售,全面工业产品生产:(包括超大型岔管、超大型压力钢管、大型平面闸门、大型拦污栅制造),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中型固定卷扬式启闭机制造、中型移动式启闭机制造,设备租赁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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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辰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黑03民辖终6号         判决日期:2021-07-13         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鸡西辰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21)黑0382民初15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鸡西辰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密山市人民法院(2021)黑0382民初1566号民事裁定,由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七标段1号加压泵站建筑安装和高位水池建筑安装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即上诉人)为实施鸡西、七台河市供水工程干线1号泵站建筑安装工程和高位水池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已接受承包人(即被上诉人)对鸡西、七台河市供水工程干线(第四阶段)七标段1号加压泵站建筑安装和高位水池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标段的投标,并确认其为中标人”。该合同中并未对施工地点或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无法证明该合同施工地点在密山境内;同时,确有工程施工地点在鸡西市××区。一审裁定认定合同施工地点在密山境内缺乏事实依据。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合同履行地在鸡西市。本案中,《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上诉人的“投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鸡西市××区,根据法律规定,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未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邱艳 审判员侯广东 审判员吕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冯琳
判决日期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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