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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147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士智
联系方式:0758-2833160
注册时间:1957-01-08
公司地址:肇庆市西江南路四号
简介:
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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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南边广兴德水泥制品加工场与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2021)粤0607民初4022号         判决日期:2021-08-17         法院: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南边广兴德水泥制品加工场(以下简称佛山广兴德加工场)与被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佛山广兴德加工场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61906元及该款被占用期间的损失(以26190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损失为11779.93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佛山广兴德加工场与被告肇庆建筑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2019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水泥管采购供应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DN1650、DN1200、DN1000承插水泥管货物三种货物,合同总金额为44138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的货款132414元后,原告在收到货款后24小时内安排发货并通知被告具体到货时间安排接货、验货。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70%的货款308966元在送货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付清。2019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水泥管采购供应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DN1500承插水泥管货物,合同总金额为612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的货款30600元后,原告在收到货款后24小时内安排发货并通知被告具体到货时间安排接货、验货。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50%的货款30600元在送货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付清。上述两份《水泥管采购供应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履行完毕交付货物的义务,而被告至今尚拖欠原告货款261906元,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肇庆建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水泥管采购供应合同》已明确约定:“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故本案依法应由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给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钦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少艺 书记员张彩盈
判决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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