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05民初112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7-13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沅湖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1)湘0105民初1126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现申请人长沙沅湖建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履行付款义务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刘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龙妙红
判决日期
202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