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伟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1)冀0903财保198号
判决日期:2021-07-13
法院: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沧州伟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30000元(开户行及账号: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01×××34)。冻结期间,不得挪用、支付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刘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婷婷
判决日期
202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