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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59100288
注册时间:2013-09-09
公司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简介: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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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五洲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2执17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7-13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五洲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2019)沪仲案字第1057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一)第一被申请人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200000000元;(二)第一被申请人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人民币14800000元;(三)第一被申请人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及利息人民币2148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7.40%计算,自2018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第一被申请人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322657元;(五)第二被申请人五洲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至第四项裁决主文中第一被申请人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对申请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308824元(已由申请人预缴),全部由第一被申请人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和第二被申请人五洲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承担。第一被申请人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和第二被申请人五洲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向申请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308824元。由于被执行人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五洲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保险、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 1、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保险、证券等财产。 2、发现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V××××、苏BB××××、苏BB××××、苏B0××××、苏B9××××的机动车,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依法进行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三、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上述被执行人在国家自然资源部、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并依职权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在无锡的不动产信息,经查询反馈。 1、发现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五洲国际装饰城的不动产,共计2698套,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进行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2、五洲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在保全阶段以(2019)苏02财保56号案件对被执行人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持有菏泽市牡丹区五洲置业有限公司3000万股权、江阴五洲置业有限公司5400万股权、龙口五洲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1900万股权、新晃洲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00万股权、河南中合五洲农贸物流有限公司4900万股权、建湖五洲国际置业有限公司2000万股权进行冻结,上述冻结均为轮候冻结,暂时无法处置。 五、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六、本院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到位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线索,其未对上述执行、调查情况提出异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被执行公司破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记账凭证、执行笔录、音像视频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9)沪仲案字第1057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姚震宇 审判员刘晓伟 审判员朱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石兰栓 书记员张威
判决日期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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