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1402执970号
判决日期:2021-08-17
法院: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哈密尧铭矿业有限公司、哈密市坤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02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哈密尧铭矿业有限公司、哈密市坤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连带给付原告票据清偿款24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6000,由四被告负担。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仅有零星余额,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现场调查未寻到被执行人。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添加到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被执行财产举证通知、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02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刘振明
审判员曹富新
审判员胡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轩诚
判决日期
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