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陈志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581执676号之十
判决日期:2021-07-13
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与陈志成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志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陈志成在中国农业银行62×××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0831.4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于到期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续行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魏玉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李勇辰
判决日期
202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