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737号
判决日期:2021-07-13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认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琼民终298号民事裁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瑞新公司称,(一)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瑞新公司是海南健翔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翔公司)的唯一申报且经生效裁定确认的债权人。只要健翔公司管理人经督促仍不作为,瑞新公司就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追收财产。“管理人不予追收”的构成要件如下:(1)初步证明债务人的次债务人或者出资人等负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义务。(2)初步证明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督促债务人的管理人追收债务人的财产。(3)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管理人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追收过债务人的财产。(二)原审裁定认定瑞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健翔公司管理人怠于追收等缺乏证据证明,并无在案证据初步证明健翔公司管理人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追收过债务人的财产,对于消极事实通常无法直接予以证明,需要从相关事实中予以推导判断。
建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瑞新公司提交的督促函上无任何具体债权内容,不能证明其就案涉款项对健翔公司管理人进行了督促,且一审法院受理的(2018)琼01破1号案件材料显示健翔公司管理人已经对瑞新公司进行沟通答复。(二)(2017)京01民终3282号生效民事判决已经认定健翔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建材公司作为健翔公司的出资人,已足额出资,没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对健翔公司负有任何债务的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冯文生
审判员刘少阳
审判员黄西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倩倩
书记员曾宪珠
判决日期
202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