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远谋与尤永怀、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1502民初4306号
判决日期:2021-08-17
法院: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鲍远谋与被告尤永怀、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鲍远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42万元,合计242万元;并以2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21年6月23日起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2.被告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3月1日,被告尤永怀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鲍远谋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原告鲍远谋遂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尤永怀银行账户转汇了上述借款。同日,被告尤永怀向原告鲍远谋立下《借据》,双方在《借据》中约定,被告尤永怀借到原告鲍远谋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用途为用于公司周转。借款日期为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1.5%,付息日期为每月28日,担保方为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据》出具后,被告尤永怀从未偿还本金,只偿还了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份期间的利息,2020年2月份后又陆陆续续偿还了部分利息,合计约为9万元,截止到2021年6月23日,尚欠利息42万元,后本金及利息再未偿还。原告对此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及利息,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讼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6430元,减半收取计13215元(已预交),予以退回。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龚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邓瑞
书记员胡磊
判决日期
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