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尤永怀
联系方式:010-55909916
注册时间:2011-09-19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24号楼12层1508室
简介:
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收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企业信用的征集、评定;企业、个人的信用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出租办公用房。(“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鲍远谋与尤永怀、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1502民初4306号         判决日期:2021-08-17         法院: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鲍远谋与被告尤永怀、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鲍远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42万元,合计242万元;并以2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21年6月23日起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2.被告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3月1日,被告尤永怀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鲍远谋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原告鲍远谋遂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尤永怀银行账户转汇了上述借款。同日,被告尤永怀向原告鲍远谋立下《借据》,双方在《借据》中约定,被告尤永怀借到原告鲍远谋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用途为用于公司周转。借款日期为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1.5%,付息日期为每月28日,担保方为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据》出具后,被告尤永怀从未偿还本金,只偿还了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份期间的利息,2020年2月份后又陆陆续续偿还了部分利息,合计约为9万元,截止到2021年6月23日,尚欠利息42万元,后本金及利息再未偿还。原告对此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及利息,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讼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6430元,减半收取计13215元(已预交),予以退回。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龚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邓瑞 书记员胡磊
判决日期
2021-08-1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